辽宁师范大学收入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17-05-22 1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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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师大校发[2017]31号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收入管理,规范各项收入行为,确保学校利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应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的规定,充分利用现有的条件依法积极组织收入,维护学校的声誉和利益,正确处理好学校、单位(部门)、个人三者之间的经济关系。

第三条 学校收入实行归口管理,各单位(部门)取得的合法收入,应全部足额上交学校,由计财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分学校收入,更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学校的收入(含收费)存放银行,严禁私设 “小金库”。

第四条 学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按照《辽宁师范大学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收入内容

第五条 学校收入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 财政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第七条 事业收入,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

1、教育事业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培训费、考试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学费是指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学生收取学费。

住宿费是指学校为本校接受各类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的,向学生收取住宿费。

培训费是指以学校或各部门名义,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和校外人员、单位提供各类培训所收取的费用。

考试费是指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各种考试所收取的费用。

2、科研事业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第八条 上级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第九条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高等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第十条 经营收入,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十一条 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服务性收入等。

1、捐赠收入主要包括校内或校外各单位或个人自愿向学校捐赠的各类资金。

2、利息收入主要是指学校的银行存款利息。

3、租金收入是指出租学校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4、服务性收入是指学校为在校学生、教师或校外人员、单位提供非经营性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第三章   收入确认与执行

第十二条 财政补助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按照拨入的金额确定收入;

第十三条 教育事业收入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入范围和收费标准。

1、学费、住宿费执行物价部门文件批复的标准;

2、考试费执行国家相关文件收费标准;

3、培训费、服务性收入由各部门申报,经校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物价部门备案;

4、捐赠收入、租金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按合同或协议金额确定收入;

5、利息收入按银行回单金额确定收入。

第十四条 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学校通过网站和公示牌进行公开。

第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取得各项收入,应该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具财政收据或发票,并执行《辽宁师范大学发票、收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各项收入开具的《辽宁省非税收入统一收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辽宁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以及大连市增值税普通发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计财处统一归口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计财处设立票据专管员,对票据进行管理,建立票据台账,对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以及销毁进行序时登记。

第五章 收入收缴

第十九条 学校各项收入按照国家相关文件或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条 学费、住宿费是学校收入的主要来源,学校计财处负责统一收取,学生处、研究生院、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等相关部门协助催收,计财处收取后,统一上缴到省财政专户。

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若学费标准调整,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配套政策,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校计财处收到学生的助学贷款后,及时上缴到省财政专户。

第二十二条 依法依规及时足额缴纳学费是高等学校学生应尽的义务。学生应在学校通知的时间内将本学年的学费、住宿费足额存入与学校关联的银行卡中,学校将委托银行进行统一划转,学生也可以通过网上缴费等支付方式进行缴纳。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不收取学生在休学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待学生复学后,按其学籍异动后的年级收费标准收取。若学生已缴费,学校将用其已交纳休学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分别抵减以后年度的学费、住宿费。

第二十四条 降级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按其学籍异动后年级的收费标准收取;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按其实际入学年级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修满学分提前毕业的学生,最后一学年按其学费标准的80%收取,住宿费按其实际居住月数计算收取。

第二十六条 由外校转入我校的学生,学校参照其实际转入时间和转入年级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转入学年的住宿费按其实际居住月数计算收取。

第二十七条 公派出国留学的学生,需在出国前缴纳出国期间的学费;若学生出国期间不保留床位,需提前办理走读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故退学或未满学分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学生退费需提供学费、住宿费的原始收据,并履行如下签批手续:

1、在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学费、住宿费需学生本人、班级辅导员、宿舍管理员、教务处(本科生)或研究生院(研究生)负责人在原始收据背面签字后,方可到学校计财处办理退费。

2、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留学预科学生学费、国际教育学院与国际商学院的留学生学费退费需学生本人、学院经办人和学院负责人在原始收据背面签字后,方可到计财处办理退费。

3、继续教育学院学生退费参照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教育厅文件《关于印发<辽宁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789号)第十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培训费收费由各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协助计财处收取。计财处统一收取后,应按规定上缴到辽宁省财政专户。

第三十条 考试费由相关部门协助计财处收取。计财处统一收取后,应按规定上缴到辽宁省财政专户。

第三十一条 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要全部纳入学校当年预算,统一上缴到辽宁省财政国库。

1、租金收入由学校计财处负责收取,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与学校签订的合同金额,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及时、足额上交到学校计财处,资产管理处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催收。

2、捐赠收入坚持自愿的原则,捐赠单位或个人可通过转账或现金等方式交到学校计财处,捐赠的固定资产由学校资产管理处协助校内各单位(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服务性收入收费坚持自愿与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服务性收入收费原则上由学校计财处统一收取,不具备条件的,经批准后可由学校相关部门收取,并及时、足额上交到学校计财处,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分。

4、附属单位缴款收入按照学校与各附属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收取。各附属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合同或协议中规定上缴的金额及时、足额上交到学校计财处。

第六章 收入核算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项收入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具收据或发票,并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对于开具含税发票的各项收入,学校应当依据税法要求按月或按季度计提并缴纳税金。

第三十三条 涉及合同或协议的各项收入,学校应序时登记合同或协议金额与实际到账金额,并定期进行核对,做到账证相符。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为确保学校收入管理规定的贯彻落实,提高收入管理效率,学校审计、监察部门应定期对各单位(部门)实行监督、检查,确保学校利益不受损失。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的行政一把手为收费责任人,应按照学校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私自变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隐瞒收入或不经批准私自收费等违规现象,一经发现,从严处理,并追究单位(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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