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师范大学学生学费住宿费收缴工作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17-08-31 09:3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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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校学生学费、住宿费收缴工作,提高学生的责任意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辽宁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和《辽宁师范大学收入管理办法》(辽师大校发[2017]3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师范大学(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和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按时足额缴纳学费是学生应尽的义务,学生每学年应在第一学期申请学期注册之前完成缴费。未按时足额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
计财处将学生欠费名单在学期注册开始的前一个工作日下班前和学期注册期限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下班前抄送学生处、研究生院。
第四条 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等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按学校规定提交书面材料给学生处或研究生院,办理缓注手续。学生如有既不办理助学贷款亦不办理缓注手续的欠费行为,按照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 学费、住宿费标准
第五条 学费、住宿费执行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物价局批复的收费标准。若学费标准调整,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第六条 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学校通过网站和公示牌方式进行公示。
第三章 学费、住宿费收缴
第七条 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实行学分制管理。
第八条 学生应在学校通知的时间内(最迟于学期注册日期开始前)将本学年的学费、住宿费足额存入与学校关联的银行卡中,学校将委托银行进行统一划转。学生也可以通过其他缴费方式进行缴纳,除特殊情况外,不收取现金。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计财处收到学生的助学贷款用于缴纳学生欠缴的学费、住宿费后,余额退还到学生银行卡中。
第十条 除另有规定外,学校不收取学生在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学生已缴费的,学校将用其已缴纳的学费、住宿费分别抵减复学以后年度的学费、住宿费。
第十一条 复学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按其复学后年级的收费标准收取;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按其实际入学年级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二条 学校对学年中途转专业的学生,学费按其学习原专业和新专业的收费标准分别计算收取;住宿费按其实际居住情况分别计算收取。
第十三条 对所选课程考试未及格的学生,免费提供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及格并申请重新选学该门课程的,按该门课程学分收费标准的70%收取学费。
第十四条 学校对修满学分提前毕业的学生,最后一学年学费按其收费标准的80%收取,住宿费按其实际居住月数计算收取。
第十五条 由外校转入我校的学生,学校参照其实际转入时间和转入年级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转入学年的住宿费按其实际居住月数计算收取。
第十六条 公派出国(境)留学的学生,应当在出国(境)前缴纳出国(境)期间的学费;出国(境)期间不保留床位的,应当提前办理退宿手续。
第十七条 学生因退学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算应当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剩余的退还给学生。除特殊情况外,学校将学费、住宿费退还至学生的银行卡中。
第十八条 学生退费需提供学费、住宿费的原始收据,除特殊情况外,应当由学生本人、辅导员、公寓管理负责人(住宿费)、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学籍管理负责人(学费)及管理部门负责人在原始收据背面签字后,方可到计财处办理退费。
第十九条 学生因个人原因学年中途申请退宿的(退学除外),不退住宿费。
第二十条 学费、住宿费收据由各学院辅导员签字代领,辅导员应及时发放给学生本人,收据遗失不补。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计财处负责学费、住宿费的收取工作,学生处、研究生院负责困难学生的帮扶工作。学校各部门及全校师生要积极支持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辽宁师范大学关于全日制本科生学费收缴工作的暂行办法》(辽师大校发【2005】48号)废止。非全日制研究生和其它类别学生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财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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