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宁师范大学辅修学费的收取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05-09-06 09: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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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师大校发[2005]34号
各学院:
根据辽价发[2004]105号、l06号文件精神和《辽宁师范大学副(辅)修制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我校本科生可参加相关专业的辅修学习。现将辅修学习费用的收取及管理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收费标准
招收辅修专业的学费=当年相关专业学分值的50%×开设课程的总学分。
海华学院辅修专业的收费标准与校本部相应的辅修专业收费标准相同。
二、辅修费的收缴与管理
1、参加辅修学习的学生到相关学院报名,到学校计财处交纳辅修学费(各学院不得直接向学生收取辅修学费),学生凭交费收据到招生单位办理辅修听课证,凭证参加辅修学习。中途停止辅修学习的学生持招生单位出具的证明到计财处办理未修课程退费事宜。
2、各学院辅修学费由计财处办理相关手续、统一收缴、核算与管理。辅修费的使用:(1)校本部:学校教育事业费18%;学院教学及管理费用70%;教务处管理费用8%;计财处管理费用4%。(2)海华学院:学校教育事业费20%:海华学院教学及管理费用70%;教务处管理费用5%;计财处管理费用5%。
3、辅修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原办法(辽师大校发[2005]18号文件)废止。
特此通知.
辽宁师范大学
2005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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