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师范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21-09-22 1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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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师大校发〔2018〕33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委实施细则,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辽宁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精神,参照大连市相应标准,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上级单位或政府部门来校视察、调研、检查、指导工作;国内外兄弟院校及有关单位来校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洽谈合作;应学校特邀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等来校讲座、报告;学校组织的各种学术会议等公务活动。
第二条 党政办公室是学校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和审批各单位、各部门的公务接待工作。
第三条 公务接待原则:尊重国际礼节和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
1、不悬挂张贴标语、横幅;不组织旅游、娱乐等与公务或会议无关的活动;不以任何名义赠送纪念品、土特产等。
2、坚持依据公函对口接待原则。除学校特邀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外,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四条 具体办法标准:
1、接待地点:学校接待工作定点在学校国际文化交流中心进行。因会议规模等原因确需在校外召开的会议,使用与学校国际文化交流中心同档次酒店,不得到风景名胜区组织会议,会前应报党政办公室审批备案。
2、接待用车:公务接待中确需安排交通工具的,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
3、接待住宿:省部级人员安排普通套间;司局级人员安排单人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
4、接待用餐:一般情况,应安排接待对象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或部门可以安排工作陪餐1次。公务用餐一律不得安排香烟、酒品。
工作陪餐标准为:校领导陪餐,早餐控制在每人20-25元以内,午、晚餐控制在每人60元到100元以内;各部门陪餐,早餐控制在每人15-20元以内,午、晚餐控制在每人50元到80元以内; 外事接待宴请,午晚餐标准最高不超过100元/人;来宾来访期间日常就餐,午、晚餐标准不超过50元/人(原则上费用自理);外地随访工作人员可安排客餐,早餐不超过20元/人,午晚餐标准不超过50元/人。
15人及以上规模的团组,安排自助餐;15人以下规模的团组,可以桌餐形式安排工作餐。
合理安排领导陪餐活动接待方工作人员数量,工作人员餐标按照早餐10-15元/人标准,午、晚餐30元/人标准执行。
以学校名义安排的工作餐必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
各类就餐应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一般不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用餐标准随省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浮动情况可做适当调整,具体以学校通知为准。
第五条 具体接待程序:机关部处负责接待时,应根据公函制定接待方案,形成报告单,经本部门领导审签(需要校领导出席的,提请主管校领导或出席校领导签批)后,将报告单和公函一并交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安排住宿、用餐、用车等事务。接待部门根据党政办公室安排具体落实接待工作,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学校各二级单位参照以上程序自行安排接待工作。
外事接待工作除餐标外,可参照国家及辽宁省、大连市外宾接待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务接待费应当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管理,费用支付须严格按照学校财务有关制度执行。对于时间较长、规模较大的专项接待任务应申请专项经费。
接待费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来访单位公函(学校专家邀请函)和接待报告单。接待报告单应如实填写,内容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以及公务活动项目名称、时间、场所、费用、经办人和领导签字等。
第七条 严格执行监督检查问责机制。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应于每年1月和7月将本学期公务接待批次、人员、经费使用情况形成报告,报党政办公室备案。党政办公室将汇总结果抄送校纪委(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审计处,作为干部监督管理、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八条 附则:学校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由派出单位或部门填写公函申请单,经单位或部门领导、主管校领导签批后,报送党政办公室并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严格控制一般性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 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的变相旅游。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关于公务接待工作管理的其他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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