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14-06-20 08: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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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师大校发[2014]3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相关制度规定,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依据《辽宁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辽委办发[2014]13号),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机关各部处室、各中心、各学院、图书馆、学报、研究所、档案馆、职业中专和后勤集团。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加强公务出差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因公出差实行向上一级报批制度,出国出差要经校长批准。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早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照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十条 乘坐火车、飞机,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不得重复购买),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工作人员到本市以外出差的住宿费标准上限按下表执行,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内凭据报销住宿费,超额部分自理。
地区 |
厅局级 正教授级 |
其他人员 |
地区 |
厅局级 正教授级 |
其他人员 |
北京 |
500 |
350 |
江西 |
470 |
320 |
天津 |
450 |
320 |
山东 |
480 |
330 |
河北 |
450 |
310 |
青岛 |
490 |
340 |
山西 |
480 |
310 |
河南 |
480 |
330 |
内蒙古 |
460 |
320 |
湖北 |
480 |
320 |
辽宁 |
480 |
330 |
湖南 |
450 |
330 |
大连 |
490 |
340 |
广东 |
490 |
340 |
吉林 |
450 |
310 |
深圳 |
500 |
350 |
黑龙江 |
450 |
310 |
广西 |
470 |
330 |
上海 |
500 |
350 |
海南 |
500 |
350 |
江苏 |
490 |
340 |
重庆 |
480 |
330 |
浙江 |
490 |
340 |
四川 |
470 |
320 |
宁波 |
450 |
330 |
贵州 |
470 |
320 |
安徽 |
460 |
310 |
云南 |
480 |
330 |
福建 |
480 |
330 |
西藏 |
500 |
350 |
厦门 |
490 |
340 |
陕西 |
460 |
320 |
宁夏 |
470 |
330 |
甘肃 |
470 |
330 |
新疆 |
480 |
340 |
青海 |
500 |
350 |
第十三条 在外地实习、艺术考察、社会实践等的带队教师原则上应与学生同住,不与学生同住的,须经学院院长批准,教务处审核,住宿费上限为260元/天,超额部分自理。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使用,到市地级(含市地级)以上的城市出差人员每人每天100元。到县级城市及以下基层单位出差人员每人每天80元。
第十五条 在本市区以外实习、艺术考察、社会实践等的带队教师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第十四条执行,其余时间伙食补助按每天80元执行。
参加各种体育比赛并由学校缴纳伙食费的工作人员、教练员,比赛期间不再发给伙食补助费,途中伙食补助费按第十四条规定标准执行。学校或比赛主办单位不负担伙食费的工作人员、教练员,伙食补助费按第十四条规定标准执行。
经组织批准参加各种短期训练班、培训班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非学历教育),集中食宿的,学习期间伙食补助费自理,途中伙食补助费按第十四条规定标准执行。
参加函授和研究生业余教育的教师、单位发给管理费的管理人员,伙食补助费自理,途中伙食补助费按第十四条规定标准执行;单位不发给管理费的工作人员伙食补助费按第十四条规定标准执行。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上级借调、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第十四条规定标准执行,其他时间伙食费自理。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可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市内交通费用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应费用。
第十八条 到大连市管辖的以外地区出差,并且当日往返的,市内交通费可凭据据实报销。
第十九条 在本市区以外实习、艺术考察、社会实践等的带队教师在途期间市内交通费按第十七条规定标准执行,其他时间按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
参加各种体育比赛的工作人员、教练员应与运动员同行,所发生的市内交通费从参加体育运动竞赛预算中列支,不再给市内交通费补贴。
经组织批准参加各种短期训练班、培训班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非学历教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按第十七条规定标准执行,其他时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自理。
参加函授和研究生业余教育的教师、管理人员途中市内交通费按第十七条规定标准执行;其他时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自理。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上级借调、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市内交通费按第十七条规定标准执行,其他时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自理。
参加会议(含学术会议)人员在途期间的市内交通费按第十七条规定标准执行,其他时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自理。
第六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二十条 因调入我校工作的工作人员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标准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第二十一条 与被调动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按照被调入人员的标准报销(至多限3人)。
第二十二条 由部队转业到我校工作的干部,其所在部队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发给差旅费补助的,我校不再安排差旅费报销;所在部队没有发给差旅费的,所发生的差旅费按第十九条执行。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凭证和相关资料,对未经批准出差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费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原则上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因特殊情况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应当依据出差人出差任务实际内容、城市间交通费凭证、报销人提供无住宿发票的详细说明等,经单位相关领导批准后,可按照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不得变相报销住宿费。
使用公务车辆出差,不报销市内交通费。当日往返的(包括大连市所辖的瓦房店、普兰店、庄河、长海),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可按照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照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的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学校实施公务卡支付后,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照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单位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格。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照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出差人员应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计财处会同审计、监察部门对学校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属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造成差旅费非正常增加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照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进行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本科生实习(见习)、社会调查参加学术会议等所发生的交通费等费用支出另行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辽宁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辽师大校发[2012]5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辽宁师范大学
201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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