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师范大学学生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时间:2014-11-10 14: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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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师大校发[2014]66号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参加学术会议、科研调研、采集数据和参加各类比赛等活动发生的国内差旅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的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 学生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只报销动车二等座(没有普通列车的情况下)、火车硬座票、汽车票、轮船四等舱。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早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火车超过12小时的,允许报销硬卧车票,乘坐其他交通工具所取得的票据按火车硬座票价处理。

第五条 住宿费报销标准: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上限为每天160元,博士研究生上限为每天200元,超额部分自理。

第六条 市内交通费只报销到达目的地往返市内公交车票(不包括出租小汽车票),不发市内交通补贴。

第七条 学生出差只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其他时间伙食补助费自理。

第八条 学生参加学术会议、科研调研、数据采集等发生的差旅费,且从导师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其差旅费报销按《辽宁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 学生的教育实习、专业实习、见习、野外实习、社会调查等实践活动不执行此办法,按《辽宁师范大学实践教学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单位要在每年的831日前提出学生出差计划,报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学校安排预算的,要在每年831日前将需要的经费预算报计财处审批,未被批准的学生出差计划、未被批准的学生差旅费预算计财处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学生出差审批制度,完善学生出差程序,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出差的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术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1110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辽宁师范大学

2014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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