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师范大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22-06-29 08: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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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师大校发〔2022〕33号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全力做好学校疫情防控保障工作,切实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学校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财办教〔2020〕11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疫情防控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学校统筹安排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优先保障原则。密切关注疫情发展态势,分析研判疫情对学生返校、教育教学、学生资助政策落实等工作的影响,做好资金统筹安排,畅通绿色通道,优先保障疫情防控资金拨付及时到位,并强化资金使用监管。 

(二)专款专用原则。此次疫情防控资金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不得用于与疫情防控无关的支出。

(三)便利采购原则。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简化采购流程,对于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且无法按政府采购要求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的,可采用其他方式组织实施采购。对于确定急需实施的应急采购项目,可以直接组织实施采购。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专项资金用于学校直接负担的防疫支出。学校经营网点、快递公司、校内外来施工单位等校外单位发生的防疫支出由其自行承担;保安人员个人防护用品支出由保安公司承担,在岗核酸检测支出由学校承担;后勤服务产业集团雇用人员个人防护用品支出由雇用人员自行承担,在岗核酸检测支出由学校承担;出版社、国际交流中心、继续教育学院发生的防疫支出在其成本中列支。具体范围如下:

(一)疫情防控所需的防护用品、诊断用品、转运设备、急需药品等物资采购费用。

(二)师生员工核酸检测费用。

(三)防疫期间工作人员(含值班人员、志愿者等)餐费。

(四)师生员工隔离期间发生的应由学校承担的住宿、餐饮、运输等费用。

(五)校园封闭管理期间加高围墙护栏、进行重点区域隔离施工产生的费用。

(六)其他用于疫情防控工作的相关费用。

第五条 工作职责

(一)计财处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研究制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2.加强与疫情防控部门的协调、沟通,提出资金保障建议。

3.确保专项资金足额及时拨付到位。

4.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会计核算。

(二)相关疫情防控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使用部门,主要职责:

1.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疫情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2.加强内部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3.对使用专项资金报销所提供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4.制定防疫物资入库登记、领用发放及使用管理工作流程,确保专款专用、手续完备、凭证齐全。

5.对于校园封闭管理期间开展的加高围墙护栏、重点区域隔离施工等维修改造项目,相关部门报基建处后,由基建处负责按照学校维修改造的相关流程组织项目论证、实施、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 防疫物资管理流程

(一)物资采购

学校资产管理处根据疫情形势、防疫物资库存情况以及各部门的防疫物资需求,通过OA系统向学校提交防疫物资采购申请,经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主管资产工作副校长、主管财务工作副校长审批后,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采购。

(二)验收入库

采购完成后,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联系资产管理处组织验收入库。资产管理处要做好防疫物资信息台账、库房流水账及物资存卡登记,做好防疫物资的验收入库、库存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领用管理

1.领用审批流程:由领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新冠疫情防控物品领用申请审批单》,审批单由领用部门负责人、资产管理处处长、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主管资产工作副校长逐层审批。

2.资产管理处按照签批后的《新冠疫情防控物品领用申请审批单》进行防疫物资发放,并定期进行库存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七条 专项资金报销签批流程

专项资金用于维修改造支出的报销,由经办人、基建处处长、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主管基建工作副校长、主管财务工作副校长共同签批。

专项资金用于维修改造以外其他支出的报销,由经办人、资产管理处处长、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主管资产工作副校长、主管财务工作副校长共同签批。

第八条 专项资金监督管理

(一)使用疫情防控专项资金的部门,对其部门资金计划编制、项目确定、资金使用及监管负主体责任。

(二)疫情防控专项资金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三)疫情防控专项资金应按照有关要求,专款专用。严禁使用专项资金购置与疫情防控工作无关的设备、器材、交通工具等。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或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至新冠肺炎疫情结束日执行期限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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