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师范大学人才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20-10-21 15:2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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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师大校发〔201998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管理我校各类优秀人才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确保学校人才培养工作顺利实施,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相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专项经费是指由校人事处组织申报并获批的各类人才称号配套经费以及学校投入的科研经费。

第三条 专项经费使用与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科学管理、全程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经费使用需个人提出申请,基层单位审核,人事处复核,到财务处报账核销。

第五条 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专项经费获批人为经费的负责人,经获批人同意其学术团队成员(含研究生、博士后)可使用专项经费。

第六条 专项经费的支出和使用具体范围包括:

(一)进修及培训费用:经费获批人及学术团队成员(含研究生、博士后)进修培训、访学等费用。

(二)专著与学术论文费用:出版学术专著和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所需的出版费、版面费、审稿费、文献检索费、翻译费及学术刊物订阅费等。

(三)项目及成果申报费用:专利申请等相关的知识产权事务费,凝聚教学科研成果、申报国家或省部级奖项所需费用;组织申报重大、重点研究课题所需费用等。

(四)科研调研(考察)、学术交流费用:进行科研调研、考察、调查问卷等相关费用,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的差旅费和会务费,外请专家差旅费、讲课费、专家咨询费、评审费等。

(五)会议费用:在学科建设或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学科建设或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六)实验(试验)费用:原材料、辅助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被试费、实验图片制作费、录像和剪辑费、实验程序编制费。

(七)实验室与基地建设费用:实验室改造及学科基地建设的费用。

(八)仪器设备购置及使用费用:仪器设备及配套软件购置与维修维护费用,或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九)实验室运行费用: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及网络流量费用等。

(十)图书资料及办公用品费用:购买图书、翻拍、翻译资料及相关材料的装订、打印、复印、制图等费用,购买专用计算机软件、办公家具、办公耗材等。

(十一)计算分析费用:指围绕项目研究开展的计算及仿真模拟实验分析发生的费用。

(十二)田野调查、数据采集费用:在科研调研时发生的田野调查费、地质地形勘测费、场地录制费、被试费、实验数据采集费、交通费等。

(十三)对未列入专项经费使用范围之内的其他应急开支,专项经费获批人应事先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学院负责人审核同意,报学校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 单张发票1万元以下由所在学院行政负责人(财务一支笔)、项目负责人、经办人签批;单张发票1万元及以上还需人事处处长签批;国际旅费须财务主管校长签批。

第八条 专项经费由项目执行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提出详细的经费预算报告,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经学校批准后,学校计财处对安排的专项经费实行指标控制、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相互占用或挪用。

第九条 专项经费的支出范围、额度、进度,原则上不得调整或变更,特殊情况应提出变更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 专项经费的支出与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以及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凡用专项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办公家具、图书资料等固定资产,其产权和使用权均应归学校所有,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一条 项目执行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理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计财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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