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师范大学本科教学经费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20-10-22 14:05:34
  • 浏览次数:0

辽师大校发[2020]5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科教学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最大限度发挥经费在本科人才培养中的作用,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实施,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本科教学经费是指学校在年度预算中下拨给教务处的教学专项经费以及教育部、教育厅等部门立项的各类教育教学研究、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项目经费等。

第三条 各学院师生所获批的各类本科教学经费,不分资金来源渠道,均纳入学校账户,由学校财务统一核算,接受学校统一管理。

第二章 本科教学经费管理体制与责任

第四条 本科教学专项经费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科学管理、全程监督”的原则。学校教务处、计财处对经费的使用实施管理与监督,确保经费的有效使用。

第五条 各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对本单位本科教学经费的使用承担监管责任,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第六条 各教学专项经费项目负责人是本科教学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按照批复的经费合理使用,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本科教学经费预算管理

第七条 各教学专项经费项目负责人项目申报时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结合学校预算管理办法,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经费预算。

第四章 本科教学经费支出管理

第八条 学校对本科教学经费实施统一管理。依据学校财务相关要求合理使用。涉及国有资产(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使用,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涉及采购要严格按照《辽宁师范大学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辽宁师范大学自行采购货物及服务管理办法》执行,并及时到本单位办理出入库手续,如属固定资产需办理固定资产增加手续,再到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登记,登记手续办理后到计财处报销。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经费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经费;严禁购买和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经费。

第十条 本科教学经费的分类和支出范围

本科教学经费按照来源分为经教学管理部门申报获批的各级各类教学相关项目经费和学校划拨的与本科教学运行相关的各类经费等。

支出范围主要包含购买低值易耗品、实验药品、试剂、电子元器件、仪器设备等实验材料费;参加项目调研及学术 会议的会务费、学术会议等活动的注册费、差旅费等;项目开展所必需文具等办公用品、图书资料费、发表论文版面费、复印费、打印费、论文装订费等;专利申请费;野外考察的数据采集费、样品测试费等支出;设备购置和使用费;心理测试的被试费等完成项目必须的支出费用。

第十一条 本科教学经费项目立项后由计财处统一设立项目号并负责下拨项目经费。

第十二条 本科教学经费支出实行授权审批控制。单张票据3000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确认、签字,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核、签批;单张票据3000元以上(含3000元)的报销及借款在教务处分管副处长审核前提下报教务处处长签批; 单张票据1元以上(含1万元)大额支出(报销及借款)在项目负责人、教学副院长和教务处处长签批的前提下报主管教学副校长审核、签批。

第十三条 各类经费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及学校财务相关规定,否则,学校将冻结经费使用,并进行审计调查。

第五章 结余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各类项目要按期完成,项目结题时要提交结题报告。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不按要求提交项目中期检查材料或不按期结题的(已批准延期项目除外),两年内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报销执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逾期未使用完的,由学校收回。

第六章 审计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健全经费使用监督检查机制,建立项目的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制度。学校将本科教学经费使用管理纳入内部审计。

第十八条 依据审计及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结果,对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计财处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辽宁师范大学计财处 中国·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河路850号 邮编:116029

技术支持:大连维米客科技有限公司 辽ICP备1501668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