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办理指南

  • 发布时间:2016-05-22 07:45:40
  • 浏览次数: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我校教职工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上述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

1、 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众和个人的活动;

2、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 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 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前述所称的社会团体,是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社会团体需要满足的具体条件根据该文件进行确定。

我校教职工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捐赠支出,可凭以下材料享受税前扣除:

1、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2、省级以上(含省级)民政部门网站或社会组织网站公布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在接受捐赠年度的年检报告截图。

请教职工在取得捐赠票据后的当月,将上述材料提交到计财处综合财务科211室,由相关业务人员在材料提交后的会计年度内对材料进行审核及个税抵扣处理。

教职工可登录辽宁师范大学主页中的数字校园或计财处网站的综合信息查询系统进行查询,可用于抵扣个人所得税的捐赠支出额度在工资信息的“其他抵扣个税金额”中显示。

联系人:谭春萍、张海燕     联系电话:82159088

版权所有:辽宁师范大学计财处 中国·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河路850号 邮编:116029

技术支持:大连维米客科技有限公司 辽ICP备1501668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