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孤老、烈属人员减征个人所得税办理指南

  • 发布时间:2016-05-10 08: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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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残疾、孤老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精神,对残疾、孤老人员、烈属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按照应纳税额减征50%个人所得税。

一、申请残疾减税的教职工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雇佣合同或聘用合同书复印件(加盖辽宁师范大学聘用委员会公章)

二、申请孤老减税的教职工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街道办事处证明

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雇佣合同或聘用合同书复印件(加盖辽宁师范大学聘用委员会公章)

三、申请烈属减税的教职工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革命烈士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雇佣合同或聘用合同书复印件(加盖辽宁师范大学聘用委员会公章)

请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我校教职工将上述相关材料报送到计财处综合财务科211室,2016年报送时间截止到615日,以后年度材料报送时间为每月的1日至15日。

联系人:谭春萍 张海燕 联系电话:82159088

版权所有:辽宁师范大学计财处 中国·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河路850号 邮编:116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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