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业务指南

  • 发布时间:2018-09-27 08:4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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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大家了解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现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年终奖、临时工及外教工资等项目中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规定及计算方法介绍如下:

一、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计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这里所说的任职或受雇人员中临时人员的计税形式以合同为准(详见临时工工资部分);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且通过计财处发放的,不论资金的开支是以现金还是实物、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支付的,都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所得税。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

第六条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扣除免税项目及个人所得税费用减除标准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基数)=工资应发合计-“五险一金”-托幼费、独子费-采暖补贴-政府特贴-5000

应纳所得税额(税金)=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元的
3
0
2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10
210
3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20
1410
4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2660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441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160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5160


2、计算举例

张教授每月岗位工资4000元,薪级工资2500元,岗位补贴110元,住房补贴185元,校内津贴3680元,工资应发金额合计为10475元,“五险一金”共计852元(个人部分,不含单位部分),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过程如下:

第一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工资应发金额合计-“五险一金”-个人所得税费用减除标准=10475-852-5000=4623(元)

第二步: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根据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率表,4623元属于“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范围,对应税率10%,对应速算扣除额210元

应纳税额=4623×10%-210=252.3(元)

张教授本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252.3元

二、劳务报酬、稿酬个人所得税计算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 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中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劳务报酬(元)

应纳税所得额(元)

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0800

0

0%

0

2

8004000

收入-800

20%

0

3

400025000

收入×(1-20%

20%

0

4

2500062500

30%

2000

5

62500—无穷大)

40%

7000

稿酬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稿酬(元)

应纳税所得额(元)

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0800

0

0%

0

2

8004000

(收入-800)×(1-30%

20%

0

3

4000以上

收入×(1-20%)×(1-30%

20%

0

注:根据法律规定,我校教职工在本校学报发表文章取得的稿酬,应按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

2、计算举例

例一、我校王教授在某地举办讲座,获得讲课费6000元,王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额=6000×(1-20%)×20%=960(元)。

王教授取得举办单位发放的讲课费时,个人所得税由发放单位代扣代缴,故实际领到讲课费为:6000-960=5040(元)。

例二、我校孙老师在某杂志上发表一篇文章,获得稿酬3000元,孙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由于稿酬为3000元,在4000元以下,适用减除费用800元。

应纳税额=(3000-800)×20%×(1-30%)=308(元)。

孙老师实际取得杂志社发放的稿酬为:4000-308 =3692(元)。

个人所得税308元由杂志社代扣代缴。

三、临时工工资个人所得税

如果临时工与学校签订了一年及以上劳务合同或协议,临时工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则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四、外教工资个人所得税

如果外教与学校签订了一年及以上劳务合同或协议,外教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四千八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则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五、延聘高级专家工薪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的规定精神,我校教职工若符合财税[2008]7号规定的条件,可以申请免交延长离休退休期间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申请免税的教职工需向计财处提供如下材料作为免税依据并存档:

1.政府特殊津贴荣誉证书复印件一份。教职工需要在初次申请时提供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荣誉证书的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辽宁师范大学人事处公章。

2.辽宁省教育厅人事处批复的各延聘年份的《辽宁省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复印件。申请免税的教职工需在延聘期限内,按延聘年度提供《辽宁省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复印件。

申请免税的教职工需要在取得上述材料后的当月将材料提交到计财处综合管理科。计财处根据教职工所提供的材料向税务局进行免税申请和税务处理。

关于延聘高级专家

根据财税[2008]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  (七)项中所称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

(一)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

(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关于延聘高级专家免征工薪个人所得税口径

根据财税[2008]7号,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除上述第(一)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六、关于残疾、孤老人员、烈属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残疾、孤老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精神,对残疾、孤老人员、烈属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按照应纳税额减征50%个人所得税。

申请残疾减税的教职工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     1.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雇佣合同或聘用合同书复印件(加盖辽宁师范大学聘用委员会公章)

申请孤老减税的教职工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     1.街道办事处证明

2、     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     4.雇佣合同或聘用合同书复印件(加盖辽宁师范大学聘用委员会公章)

申请烈属减税的教职工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     1.革命烈士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2、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3.雇佣合同或聘用合同书复印件(加盖辽宁师范大学聘用委员会公章)

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我校教职工将上述相关材料报送到计财处综合管理科211室,材料报送时间为各月的1日至15日。计财处根据教职工所提供的材料向税务局进行减税申请和税务处理。

七、关于年薪超12万的个人所得税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及填表须知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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