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师范大学创收分配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21-09-22 14: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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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师大校发[2020]6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各单位(部门)创收分配管理,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增强办学活力,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学校各项工作可持续发展,在兼顾学校、各基层单位及职工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学校同意纳入创收分配管理的各项创收收入,包括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社会力量办学办班的学费及培训费收入、独立办学单位收入、校办产业收入、利用国有资产提供有偿服务收入、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等。

      第三条  学校各项创收收入应当按照《辽宁师范大学收入管理办法》纳入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严禁各单位(部门)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自制收费票据,严禁以任何理由隐瞒、截留、转移、私分和挪用各项资金收入,严禁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

第二章 办学创收分配

      第四条  各单位(部门)除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高师培训中心、出版社外,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社会力量办学开展的各类长期班、短期班等按以下方式执行分配:

      (一)在校外举办的一年及以上本科及本科以下学历长期班办学收入,100%归承办单位(部门),其中由继续教育学院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并参与管理的,继续教育学院可提取10%管理费。承办单位(部门)分配部分的90%用于成本费用、补充业务费、设备购置、绩效奖励等支出,10%用作事业发展基金。

      (二)在校内举办的一年及以上本科及以下学历长期班办学收入,100%归承办单位(部门),其中80%用于成本费用、补充业务费、设备购置、绩效奖励等支出,20%用作事业发展基金。

      (三)在校内举办的短期班,含各类型培训、研讨班等的收入,100%归承办单位(部门),其中85%用于成本费用、补充业务费、设备购置、绩效奖励等支出,15%用作事业发展基金。

      第五条  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组织举办的各种培训班收入,82%归承办单位(部门)用于成本费用、补充业务费、设备购置、绩效奖励等支出,学校提取15%资源补偿费,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提取3%事业发展基金。培训班收入由高校师资培训中心统一收缴后上交学校计财处。

      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接收国内访问学者获取的学费收入,65%归承办单位用于访问学者导师课时费、指导费等支出,学校提取20%资源补偿费,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提取15%事业发展基金。

      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委托人事处承办的高校青年教师教学能力提升培训、高校教师教育技术培训,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取得的培训收入,85%归承办单位(部门)用于成本费用、补充业务费等支出,学校提取15%资源补偿费。

      第六条  出版社自行组织举办的各种培训以及承接教育部、辽宁省教育厅及各市教育局委托培训取得的培训费收入,92%归承办单位,其中82%用于成本费用、设备购置、绩效奖励等支出,10%用作事业发展基金;学校提取8%资源补偿费。

      第七条  学分收入, 80%上交学校;15%归承办单位(部门)用于教师课时费及教学管理等支出,其中公共课学分收入,公共课开课学院及学生所在学院各分配7.5%;5%归教务处用于教务管理。

      第八条  本科生辅修学费收入,90%归承办单位(部门),其中70%用于成本费用、补充业务费、设备购置、绩效奖励等支出,20%用作事业发展基金;教务处和计财处各提取5%用于管理。

      第九条  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收入按以下方式执行:

      (一)教育博士、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收入,70%上交学校,30%归承办单位(部门)用于成本费用、补充业务费、设备购置、绩效奖励等支出。

      (二)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MPA)研究生学费收入, 55%上交学校; 45%归承办单位,其中35%用于成本费用、补充业务费、设备购置、绩效奖励等支出,10%用于指导委员会年费、招生宣传费、教师培训费、外请专家讲课费等支出。

      第十条  承办各类考试取得的考试费收入,学校按以下方式分配:

      (一)大学英语四六级、大学生英语B级、大学生英语竞赛等考试费收入,100%用于成本费用支出。

      (二)日本语、韩语、托福、GRE、中检、托业等考试收入, 80%归承办单位(部门)用于成本费用支出,学校提取20%资源补偿费。

      (三)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委托承办单位承办的高校教师岗前培训考试收费,30%归承办单位(部门)用于考试成本费用支出及补充业务费,55%归高师中心用于考务费用支出,学校提取15%资源补偿费。

      (四)外国语学院雅思考试费,100%归承办单位,其中95%用于成本费用、补充业务费、设备购置、绩效奖励等支出,5%用作事业发展基金。

第三章  非办学创收分配

      第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经学校批准取得的复印、录制收入,80%归承办单位(部门)用于成本费用、补充业务费、设备购置、绩效奖励等支出,学校提取20%资源补偿费。

      第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计算机实验室、图书馆上机费净收入,80%归承办单位,其中60%用于成本费用、补充业务费、设备购置、绩效奖励等支出,20%用作事业发展基金;学校提取20%资源补偿费。

      第十三条  化学化工学院(原实验中心)对外测试费收入,80%归学院(原实验中心),其中50%用于成本费用、补充业务费、设备购置、绩效奖励等支出,30%用于仪器设备维修维护及更新;学校提取20%资源补偿费。

      化学化工学院(原实验中心)对内测试费收入及其他各学院(中心)对内对外测试费收入,100%归学院(中心)用于仪器设备维修维护及更新。

      第十四条  档案馆的档案查阅费收入,80%归档案馆,其中40%用于成本费用、补充业务费、设备购置、绩效奖励等支出,40%用作事业发展基金;学校提取20%资源补偿费。

      第十五条  学校的房屋(包括利用学校土地自筹资金所建房屋)、土地、场地、设备及设施等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擅自出租,经学校批准的租金收入按下列方式执行:

      (一)各单位对外提供场馆、场地出租收入, 80%归承办单位,其中50%用于成本费用、补充业务费、设备购置、绩效奖励等支出,30%用作事业发展基金;学校提取20%资源补偿费。 

      (二)学校房屋(包括利用学校土地自筹资金所建房屋)、土地、教学仪器设备、后勤生活设备、学校建筑物内的空间使用权等其他所有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全额上交学校。

      (三)人防工程及场地出租,其租金分配办法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及具体协议执行。

      第十六条  各单位举办会议收取的会议费,100%归承办单位,其中 95%用于承办单位成本费用支出及补充业务费,5%用作事业发展基金。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出版社、国际文化交流中心、后勤服务产业集团等实行经济目标、服务目标管理的独立办学部门、校办产业的创收分配方式,按照与学校签订的经济责任目标管理协议、服务目标管理协议执行。

第四章 分配经费使用

      第十八条  各单位(部门)应根据发展规划有效使用事业发展基金,提取的事业发展基金可用于补充业务费、购置固定资产、场馆及设施维护等支出,不得用于绩效奖励等人员经费支出。

      第十九条 承接教育部、辽宁省教育厅及各市教育局委托培训的收入,项目承办部门的成本费用支出不得超出《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和《辽宁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范围及标准。

      第二十条  各单位(部门)分配部分允许用于成本费用、补充业务费、购置固定资产、绩效奖励等各项支出的比例由各单位(部门)确定。

第五章  分配核算要求

      第二十一条 创收收入分配额的计算,均按实际入账的数额计算,涉及增值税的按不含增值税收入作为计算基数。增值税附加税及其他相关税费均由创收单位(部门)从其可分配部分中作为成本列支。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举办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开展的各类社会力量办学必须到继续教育学院备案,否则一经查出学校将不再承担该单位(部门)的基础性奖励绩效工资。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分配管理办法,合理安排可支配收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先收后分,实收实分。各单位(部门)党政一把手对本单位(部门)的年终分配负责,严禁弄虚作假、偷逃税款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务处、研究生院等部门应确保所提供的基础数据准确、完整,计财处、人事处等相关管理部门应严把复核关,共同发挥监管作用,保证学校年终分配结果真实、准确。

      第二十五条  年终分配年度原则上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及时准确做好学校的年终分配工作,各单位(部门)应当将年终分配有关数据材料按财经要求签字盖章后,在年末报销截止日之前报送校计财处,报销截止日后的收支可计入下一年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其他收入的分配,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学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辽宁师范大学创收分配方案》(辽师大校发[2017]88号)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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