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师范大学财务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14-11-11 15:3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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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师大校发[2014]70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我校财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财经及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与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科学合理安排和使用资金,保障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后勤管理正常运行。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依法多渠道筹集教育事业经费;科学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的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经费支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考核资金使用效果,预测学校经济前景,参与学校经济决策。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我校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全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

学校设置总会计师协助校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经工作。学校设立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在总会计师的领导下协调学校财经工作,讨论学校重大经济事项。学校下属各学院、各单位财经事项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并执行“一支笔”审批财务支出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学校设置计财处,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总会计师领导下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六条 计财处是学校各项经济活动核算与管理的中心。学校下属各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或配备的财会人员,在业务上受学校计财处统一指导、监督和检查,执行计财处部署的有关财会方面的工作任务,并向计财处反映本单位财务活动情况。

第七条 学校计财处及校属各单位财会人员的配备,调入调出,财会主管人员的任免,定职定级等,均应事先征求总会计师和计财处处长的意见。

1.计财处和校属各单位的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2.会计人员实行岗位轮换制,会计人员的会计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全面提高会计人员业务能力;

3.会计人员应当按照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自觉接受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

第八条 学校财会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令,热爱本职工作,钻研业务,自觉遵守财经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各项财会规章制度和开支标准,做好本职工作。

财会人员对学校财会工作有重大贡献者,学校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三章 预算管理决算和报表

第九条 我校的财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具体包括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教育事业收支预算、基本建设资金收支预算、科研等专项经费收支预算、附属单位上缴收支预算、其他收支预算等。

第十条 预算编制原则。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原则。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办法。学校预算的编制,要建立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参考前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等因素编制当年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 预算审批程序。学校预算由计财处根据年度收支情况,提出预算建议方案,报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报省教育厅、财政厅,预算方案待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接到省财政厅正式下达年度经费预算指标和其他收支计划指标之后编制校内预算。经学校批准的预算,均属指令性的,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更改。

第十四条 学校下达给各学院、部门的经费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如因上级经费指标有增减变动,新的政策规定对原定预算、计划有较大影响的,在财力允许的范围内,下半年做一次性调整,方案由计财处提出,预算调整方案需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保证年度预算平衡。

第十五条 年度终了,计财处要编报年度财务决算。年度决算是检查预算安排、计划执行情况和收支是否平衡、财务管理好坏、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的基础资料,因此,在编报决算中要做到以下几点:

1.核对上级拨款、缴款数,做到不重不漏;核对银行账款。

2.认真清理往来款项,应收的收回,应付的归还,应交的上交,应列报的列报,不得长期挂账;

3.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4.填报时必须做到资金渠道清楚,报表齐全,内容真实,数据准确,符合规定;

5.所做的决算必须进行系统的整理、分析,写出文字说明。学校财务决算及文字说明经总会计师审核、校长签批后按规定时间及时上报省教育厅、财政厅。

第十六条 后勤集团及各校办产业每月在向有关单位报送会计报表的同时,要抄送计财处,计财处对其实施指导、监督。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学校的收入包括:

1.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它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包括奖助学金、基本建设拨款、学科建设、教学团队建设、中央支持地方高校建设专项经费等。留学生经费、孔子学院经费、奖助学金等。

上述财政补助收入,按照同级财政部门预算支出分类和不同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2.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辅修费、重修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所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3.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属专项资金,按专项经费管理使用。

4.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6.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留学生经费、孔子学院经费、捐赠收入、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等。

456项的收入应按照国家和省财政有关规定,该纳入财政专户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应及时足额上缴,待核拨给我校后,计入学校事业收入;经核准不需要上缴的收入,直接计入学校收入。

第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入应有相应的合同、协议或文件,不得改变收入性质入账。学校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小金库”。

第十九条 学校的各项行政事业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所有的收费纳入计财处统一管理,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违章收费,收费项目的增减、收费标准的调整必须报计财处,由计财处提出调整方案,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上报省物价局,待省物价局批复后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各单位在取得收入或收费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合法的票据。票据由计财处统一认购与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各类票据的申领、保管、使用和缴销工作程序及相关责任。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后勤管理及其他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学校应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加强支出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规章制度。学校对经费支出坚持“保证重点、兼顾一般、节约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各项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统一管理,学校的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校支出包括: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离退休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经营支出、其他支出。

教育事业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科研事业支出是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行政管理支出是指学校校级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行政管理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以及高等学校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等。

后勤保障支出是指学校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活动提供后勤保障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包括学校后勤保障部门提供后勤保障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以及学校统一承担的水、电、煤、取暖等各类公用事业费、物业管理费、绿化费、车辆维持使用费、房屋及公用设施维修费、食堂价格补贴等。

离退休支出是指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工资、离退休津补贴等基本支出。

上缴上级支出是指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指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经营支出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学校除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离退休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经营支出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现金盘亏损失、资产处置损失、接受捐赠(含调入)非流动资产发生的税费支出等。

第二十四条 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国家、省、市下拨的专项经费支出及学校的基本建设、实施修缮改造、设备购置、人才引进培养等专项经费支出。项目支出由主管副校长、主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负责。

对于国家、省、市下拨的专项经费严格按经费支出预算执行,严格执行经费支出的相关政策与管理办法,保证专款专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于结余的专项经费(含超时间界限)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处理。

由学校预算安排专项经费支出主要包括仪器设备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图书购置、煤炭采购等专项经费支出。

第二十五条 设备购置费(含图书购置)包括教学设备、科研设备、图书、一般家具设备以及交通运输工具等购置费。学校的教学设备、图书、交通运输工具和一般设备的购置,要经过学校组织相关专家研究论证,校长办公会通过后,列入学校的年度设备购置预算;科研设备的购置,由项目主持人或项目所属的院所(中心)提出设备购置计划,由学校科研处组织相关专家研究论证,论证通过后列入科研设备购置计划。以上的设备购置由资产处负责执行。依据政府采购法,凡需要政府采购项目的必须办理相应的政府采购手续,做到项目合同、协议及招标文件齐全,对于该办理政府采购而未办理或手续不全的,计财处不予付款。

在研究设备购置时必须充分考虑到学校事业的发展、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后勤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全面规划,在充分发挥现有设备使用效益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添置或更新,严防重复购置和盲目追求尖端所造成的设备积压和资金浪费。

第二十六条 修缮费是指学校用于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的费用。学校各单位应在每个年度预算前提出需要修缮的项目及项目经费预算,报学校工程项目领导小组,由工程项目领导小组组织基建处、审计处等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调研,按轻重缓急情况确定学校年度修缮项目,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各修缮项目由基建处负责执行,审计处负责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凡需要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实施政府采购,办理相应的政府采购手续,做到项目合同、协议及招标文件等齐全,做到应采必采。对于应办理政府采购而未办理、项目合同(协议)、项目预算、决算、项目质量验收合格通知书、审计报告等手续不全的,计财处不予付款结算。基本建设和维修项目中,按规定由乙方承担的水电费等在结算时要一并扣回。

第二十八条 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第二十九条 基本工资、津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省教育厅、财政厅、人社厅及大连市的相关规定,由人事处掌握控制。如有调整,由人事处依据相关政策提出具体方案,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报请省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离休人员医疗费借款由离退休人员管理中心主管领导签批,离休人员医疗费支出由门诊部审核、离退休人员管理中心主管领导签批;需要特殊用药与护理等发生的支出由校长签批。学生医疗费支出由学校门诊部审核、学生处处长签批,8000元以上的由总会计师签批。

< body=""> <>< body="">第三十条 学生奖助学金是国家和省主管部门按学生人数和规定的各项标准核拨给学校,用于学生奖助学金支出;按照国家规定,学校从学生学费中提取的奖助学金,用于学生的奖助学金、困难补助等支出。学校用于学生的奖助学金、困难补助、伙食补贴及用于学生事务的经费确定后,本科生由学生处掌控使用,研究生由研究生工作部掌控使用,按照国家、省主管部门和学校规定的标准发放,实名制以银行卡或银行存折支付形式实现。以上费用支出,应按实列报,严格控制开支范围,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作他用。团委的学生活动经费由团委掌握使用。勤工助学支出由学生所在学院、用人单位、学生处、研究生院负责管理,支出标准由用人单位与学生处或研究生院研究,报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

 

第三十一条 公用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日常教学、科研与后勤保障所必需的水、电、暖、通信、邮电、交通、办公等费用的支出。

 

学校的水电费按用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据实支出,后勤管理部门要认真负责,各单位要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采暖费支出按大连市标准及学校与后勤集团经济管理目标协议规定的标准执行。水电费、采暖费由后勤集团和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收缴,水电费、采暖费自负的单位和个人要将水电费和采暖费及时足额上缴后勤集团,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不交。收缴的水电费上缴学校抵销有关科目的经费支出,收缴的采暖费按学校与后勤集团签署的经济目标管理协议规定处理。

 

各学院的通信、邮电、交通、办公等费用由学院院长负责,按预算标准和规定的经费额度内执行。其他各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其支出由单位一把手负责在规定的限额内执行,严禁套取学校经费。

 

第三十二条 后勤保障支出要控制在学校年初预算指标和学校与后勤集团签署的经济目标管理协议指标范围内。经费的支出由主管副校长和后勤集团总经理负责执行。对无预算突发的支出项目,由后勤集团提出用款申请,报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执行。

 

按后勤集团经济目标管理协议核算给后勤集团经费预算指标,虽由集团掌管使用,但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的开支标准、范围严格控制,不得随意提高或扩大,对不符合财务规定的开支,即使有经费指标,计财处也有权拒绝拨付经费或会计核算。需要政府采购的要按政府采购法进行政府采购。后勤集团应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学校用于引进人才的周转房的租金,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的房产科按规定标准负责收缴,计财处在有关科目中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三条 业务费支出是指各学院、单位开展教学、科研、管理所发生的费用支出。 该项费用支出要严格执行预算,在预算项目和经费指标范围进行会计核算。

 

学校下达给各学院的包干使用的业务费,包括实验实习费、教学差旅费、资料讲议费、教育实习费、野外考察费、体育维护费、毕业论文设计费、教学办公费等。业务费的分配是以各学院学生人数、毕业生数、教工人数,按各项费用不同定额进行核算,坚持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原则。各单位要精打细算,严格控制,特别是教学差旅费和教学办公费更应从严掌握。

 

学校安排属业务费范畴的小专项费用预算,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否则,学校依规定收回该项费用。

 

学校下达给图书馆、网络中心、实验中心、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院、宣传部、保卫处、校友总会、就业指导中心、档案馆、大学生公寓城等单位的预算经费,其经费支出5000元以上由主管副校长和单位一把手签批,5000元以下由单位一把手签批,坚持超支不补、年终按零余额处理原则,下一年重新安排预算。

 

机关其他部处经费支出5000元以上由总会计师和单位一把手签批,5000元以下由单位一把手签批。

 

第三十四条 外事活动经费支出要贯彻求质量、重实效的原则。选派出国人员一定要专业对口,讲究效果。聘请外籍专家临时讲学要严格控制,要事先调查清楚,确实具有相当水平的,经校长批准后,才能请进来,否则,一切开支计财处不予支付。出国的费用要控制在省纪委规定的指标范围内,出国费用支出要经校长签批。

 

第三十五条 科研经费支出(包括了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严格按预算执行,由主管科研副校长、科研处长、项目主持人和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负责科研工作的领导负责。

 

第三十六条 要加强各类票据和财务印鉴的管理,各单位所使用的票据由计财处统一购买与管理(校办产业除外),计财处要制定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印鉴的管理要明确责任,本着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要确保安全使用。

第六章 结转与结余管理

 

第三十七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八条 学校财政拨款结转与结余资金的管理,要按照同级财政目标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校的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各单位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用于发展的事业基金要合理使用,其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不得用于劳务费、课时费、奖金等,只能用于弥补业务费不足、教学仪器设备、实验材料购置、实验室建设与改造等。

 

第七章专用基金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专用基金是指高等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四十二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四十三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四十四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省、市和主管部门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向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提出请示报告,批准后执行,否则,不得提取。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五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校要对所有资产进行入账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七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学校要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第四十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按教育部制定的方案执行。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计提折旧按省财政厅与教育厅制定计提折旧的具体办法执行。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五十条 学校资产处应当对存货和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存货和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如有丢失、损坏要查清原因,追究责任。

学校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出租、外借,因特殊原因必须出租、外借时,须经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校长同意,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学校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由资产处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执行。

 

第五十一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所需要的必要支出要坚持谨慎性原则,不能超工程进度付款,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五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学校无形资产其产权归学校所有,由科研处和资产处负责管理。

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五十三条 学校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五十四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报党委会研究,经批准后执行。

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以本单位的资金(含固定资产、物资等)作为经济条件,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投资或担保,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该单位领导和经办人负责。

 

第五十五条 学校资产处置由资产使用部门报资产处,由资产处负责组织专家组论证确认,确需处置的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处理国定资产变卖残值,一律上交计财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私分、设立“小金柜”。

各单位领导、物资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办理物资交接手续。管理人员变动由本单位领导负责监交,单位领导变动由资产管理部门领导负责监交,发现物资丢失将追究当事人和领导人责任。

 

第五十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八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六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确需举借债务或提供担保的,要经党委会研究批准,制定出具体实施方案,报省教育厅和财政厅,待批准后执行。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六十三条 费用是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六十四条 学校要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

第六十五条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第六十六条 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教育费用是指学校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科研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学校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学校校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学校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离退休费用是指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学校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第六十七条 学校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六十八条 学校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校、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应当细化到科研项目。

学校成本核算实施细则待国务院财政部门或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出核算办法后,按其办法执行。

学校应当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

第十一章 财务清算

第六十九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撤销、

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七十条 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七十一条 学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学校,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七十二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应当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七十三条 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七十四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高等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五条 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

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

第十三章 财务监督

第七十六条 财务监督检查是学校资金充分、合理、有效使用的保证,也是财务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学校财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七十七条 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学校财务监督检查由校长主持,审计处、监察处负责执行。

第七十八条 财务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财经纪律和财会制度的事项要追究单位领导及经办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对于

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八十条 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师范大学

201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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