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师范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14-11-11 16:2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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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师大校发[2014]6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预算管理,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充分保证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和正常运行,促进我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有关财务管理方面的规定及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校总体建设与发展规划,合理编制单位预算,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合理组织经费收入,努力节约经费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学校财务预算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组成。

第四条 学校的年度预算实行综合财务计划,本着“大收大支”的原则,做到收入一个“笼子”、预算一个“盘子”、支出一个“口子”。将财政拨款收入与支出、教育事业收入与支出和其他收入与支出全部纳入学校的预算管理,实行统一计划,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形成一个全面反映学校经费收支,实行一级预算管理体制。集中学校整体财力,增强学校教育经费的收支管理,增强学校宏观调控能力,使有限的资金在学校的发展建设中发挥最大的效益。

第五条 预算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统一领导、权责结合原则; 2.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不搞赤字预算原则;3.政策性原则;4.合理性原则;5.公开与民主性原则。

第二章 预算的编制与管理

   第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及近期发展的目标任务,由计财处在充分调研的前提下汇总各部门提出的预算方案。根据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因素,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年度预算草案在事业年度开始前3个月要编制完成。

        第七条 预算收入是学校办学的全部资金来源,包括省财政拨款、教育事业收费(含继续教育学院、国际商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学费住宿费、各种培训费、辅修费、重修费、服务性收费、固定资产租金、上机费、考务费、其他教育事业收费等)、其他财政拨款(含科研经费等专项经费拨款)、附属单位上缴款与捐赠收入等,在编制收入预算时一定要本着“打实”的原则。

        对于教育事业收费的多渠道性和易受政策因素影响的不稳定性,要做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切合实际。对各部门制定各项收入目标要签定目标任务书。对教育事业收费要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逐项计算。

        对于收入预算中的科研事业收入,要按预算内容逐项详细反映,及时组织收入,科研经费支出必须在科研项目经费指标预算范围内进行。

        对于经营性收入,则注意收支配比问题,防止经营性支出混淆,变相增加事业支出。

        对于校办产业等附属单位的上缴款,国有资产与后勤产业管理处、计财处应根据上缴任务书及时催收到账,同时注意分清退还学校垫支性费用(如:工资、各种补贴、水电、房租、公积金、各种保险等),不能计入收入预算,应及时冲抵相应事业支出或进入事业基金。

第八条 在编制支出预算时,必须坚持统筹兼顾,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正确处理需求与可能的关系,实事求是,量力而行,不搞赤字预算。要区别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地安排各项经费支出。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和后勤管理等正常运行经费的前提下,剩余资金有计划地进行重点项目的投入。安排预算支出时必须坚持:1.确保人员经费支出;2.保证刚性支出(水电费支出、采暖费支出、还贷款和利息支出等);3.保障教学业务费支出;4.必须的服务性支出;5.安排建设性支出;6.妥善安排其他项目支出。

支出预算编制时,还应注意“打足、打实”的原则,不能因为想尽可能多安排预算项目,而人为地低估项目经费预算数,从而造成日后预算执行的缺口;更不能虚编预算,造成经费使用的浪费。

        第九条 校内各单位向学校申报专项经费时,项目申报单位应于每年八月底以前将论证报报送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属于新建工程、修缮项目报送学校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学校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研究、论证、排序,并将结果报校长或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最终确定的项目所需的经费纳入下一年度预算。待省财政厅批复后予以执行。需要政府采购的项目,要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加强专项经费使用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对于专项经费管理要实行项目负责人管理责任制,专项工程(或事项)结束时,项目单位要及时将专项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报计财处备查。新建或修缮专项工程决算时要附有:

    1.学校工程项目领导小组下达的任务书;

    2.与乙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文本;

    3.学校质量管理人员验收意见书;

    4.审计处工程审计意见书。

第十条 年度预算核定以后,学校对各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国际商学院、国际教育学院除外)教学业务费核定的预算指标,坚持“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自求平衡”的管理办法。对不实行限额包干的各项预算经费,坚持超支不补,结余部分用于弥补学校其他经费的不足。

第三章 预算的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年度财务预算草案由计财处依据省财政厅批复年度预算指标在每年3月中旬编制完成,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经校党委会审定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由总会计师协助校长负责执行,计财处组织实施,学校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 学校年度财务预算一经确定即具有控制全校经济活动的强制性,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动。

属于基本建设、实验室建设、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中央支持地方高校建设与科研平台建设、教学团队建设等专项经费,按经费来源的主管部门下达的预算执行,没有明细预算的专项经费,由学校主管部门制定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细则,学校计财处按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细则执行。

获批中央、省与地方科研专项经费(含纵向与横向科研专项经费)的使用,在国家、省及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获批项目经费的明细预算执行。

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各项办学经费的支出要按学校的年度预算执行。

纳入零余额账户管理的专项经费预算,要在项目执行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执行完毕。

学校计财处有权拒绝执行越权作出的减收增支决定,杜绝用款上的非程序化和随意性行为。

     计财处对校内各单位月份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实行同步监督,分管各单位预算执行的会计核销人员要在借款和报销两个环节上进行监控,对超预算指标的款项有权拒付。同时对自己分管的经费项目开支要严格把关,所分管的部门和单位所发生的往来款项要及时清理,年末决算时清理到没有余额或最低额度。

    第十四条 对各单位下达的预算经费严格实行“一支笔”财务审批制度。专项经费经相关小组研究论证通过后,由总会计师或校长审批,不可预见项目开支由校长审批。各学院(部、处、中心、馆)“一支笔”财务责任人应由该单位行政一把手担任。

    第十五条 计财处应定期向校长、总会计师汇报预算执行情况。每月月末打出预算执行控制账,向各预算单位财务一支笔提供预算执行情况明细账。从而控制经费使用进度,保证人员经费、教学科研和公务费的开支。

第四章 预算的调整

    第十六条 年度预算确定后不能随意变动,如果省财政部门、地方财政部门或其他部门对本年度经费预算有较大调整,或学校教育事业收支有较大变化,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的,应在本年度10月份前调整一次。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七条 学校预算调整仍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当年收支平衡确有困难的,其超支部分可用学校事业基金弥补。预算调整要经过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第五章 决

    第十八条 在预算年度终了后,计财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并对全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深入、细致、全面的总结分析,写出分析报告,并提出下一年度财务预算的指导性意见。

        第十九条 财务决算报告的数字要真实、准确,决算报表和分析报告经审计后,于次年元月二十日前报送省教育厅,学校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应及时听取校财务对年度决算草案及决算分析的汇报。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师范大学

201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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