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21-09-22 14: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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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师大校发[2021]4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工作,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保证采购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学校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除外)和服务的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必须实施政府采购。

      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且有明确采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财政性资金可以按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经费负责人组织实施采购。经费负责人对采购工作负责。

      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学校基本建设工程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学校各单位(部门)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设备、家具、器械、图书、计算机成品软件、数据库及其他物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对在用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的修缮、装修、装饰、拆除等及水电管网和道路维修、改造、绿化施工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工程和基本建设项目以外以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的其他采购。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工程勘查、设计、造价、施工、监理等。

      第四条 学校采购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学校规范采购行为,建立健全分工合理、相互制约、有效监督的采购管理和监督机制。

      第六条 各单位(部门)应加强采购计划管理,及时编制并上报采购计划,合理压缩采购批次,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益,保证采购依法合规。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采购与招标工作,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采购部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管理政策及规章制度;

      (二)管理学校所有的采购与招标工作业务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重要事项;

      (四)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 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相关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学校采购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

      (二)制定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参与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三)组织学校货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服务采购的具体实施;监督部门采购、自行采购组织与实施;

      (四)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相关信息、签订采购合同、监督合同履约;

      (五)协调督促政府采购、招标采购、学校集中采购项目验收及合同款项结算;

      (六)组织进口产品采购论证、办理免税相关手续;

      (七)管理政府采购、招标采购、学校集中采购相关档案;

      (八)协助处理采购过程中供应商询问、质疑和投诉等;

      (九)完成学校及校长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采购组织形式及范围

      第九条 学校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采购、招标采购、学校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自行采购。

      (一)政府采购是指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组织实施,采购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辽宁师范大学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二)招标采购是指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用招标形式采购招标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及基本建设项目的行为。

      招标采购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组织实施。货物、工程、服务类采购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基本建设项目采购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

      (三)学校集中采购是指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金额在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范围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学校集中采购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组织实施,采购程序按照本办法及学校内控制度、学校集中采购实施细则执行。

      (四)部门集中采购是指学校各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金额在部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范围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部门集中采购由承办部门组织实施并承担全部采购责任,采购程序按照本办法及学校内控制度、部门集中采购实施细则执行。

      (五)自行采购是指学校所有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金额在自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自行采购由经费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并承担全部采购责任,采购程序按照本办法及学校内控制度、自行采购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章 采购限额标准

      第十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工程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60万元(含6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 招标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工程或基本建设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

      第十二条 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且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预算金额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

      第十三条 部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预算金额5万元(含5万元)以下,1万元(不含1万元)以上。

      第十四条 自行采购限额标准: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预算金额1万元(含1万元)以下。

      第十五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学校或部门的集中采购。

第五章 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学校各项采购的采购方式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确定。

      第十七条 学校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网上商城采购、定点采购、平台采购、有条件采购、线下采购。

      (一)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货物、服务、基本建设类项目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工程类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二)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依法选择特定的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方式。

      符合邀请招标采购条件的货物、服务、基本建设类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通过组建竞争性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评审后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竞争性谈判采购条件的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四)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竞争性磋商采购条件的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可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实施前必须进行单一来源采购论证。

      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条件的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项目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六)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组成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询价采购条件的货物类项目可采用询价采购方式采购。

      (七)网上商城采购:是指采购人在辽宁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下订单,直接实施采购的方式。

      纳入《辽宁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目录》的货物或服务,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可以实施网上商城采购。

      应当在网上商城实施采购的,采购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网上商城采购。未按采购要求实施网上商城采购的,采购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八)定点采购:是指采购人可以在辽宁省政府采购网的定点采购目录下实施定点采购的方式。

      学校定点采购按照辽宁省财政厅政策执行。

      应当实施定点采购的,采购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定点采购。未按采购要求实施定点采购的,采购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九)平台采购:是指采购人在辽宁师范大学采购平台实施采购的方式。

      经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批准可以在辽宁师范大学采购平台实施采购的,采购人可以实施平台采购。

      (十)有条件采购: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通过有条件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1.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需应急采购的;

      2.对正在使用过程中的原设备或系统进行添购或升级改造维护,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由原厂家或供应商完成的;

      3.采购项目用于涉密用途的;

      4.上级部门或者与我校合作单位针对我校必须开展的某项业务指定了特定供应商的;

      5.购买、租赁其他特定货物、工程、服务的。

      符合有条件采购条件的,采购人有权直接实施采购。

      有条件采购必须经经费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并报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十一)线下采购:是指采购人执行自行采购时采用网上商城采购、定点采购均不能满足需要而采取其他途径自行采购的方式。

      采购人是指采购执行过程中采购项目实施主体责任人。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

      第十九条 招标采购的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第二十条 学校集中采购的采购方式包括: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网上商城采购、定点采购、平台采购、有条件采购。

      第二十一条 部门集中采购的采购方式包括: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网上商城采购、定点采购、平台采购、有条件采购。

      第二十二条 自行采购的采购方式包括:网上商城采购、定点采购、线下采购。

第六章 采购流程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采购预算管理,未列入年度财务预算的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未列入年度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不得实施政府采购。

      各经费主管部门应当将列入下一年度财务预算的采购项目,在下一年度财务预算上报截止前10个工作日,向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提交采购申请。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汇总,编制下一年度采购预算,并提交计财处。经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及校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后,列入下一年度采购预算。

      未列入年度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实施采购前,各经费主管部门需要根据资金来源及资金使用要求报请经费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并提请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采购。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必须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列入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承办部门应当及时确定项目采购需求。

      采购需求是指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安装条件等要求。

      采购需求可以由承办部门自行组织确定,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展开。

      政府采购需求的调查、确定工作应当形成书面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可以由承办部门自行组织确定,也可以由承办部门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展开。采购需求必须在采购预算确定后30日内完成。

      采购预算金额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必须经经费主管校领导或校长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于列入采购预算并确定采购需求的政府采购、招标采购、学校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承办部门填报《辽宁师范大学采购申请表》,经经费主管部门、财务主管部门、采购主管部门经办人、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采购。

      自行采购项目无须填报《辽宁师范大学采购申请表》,经费负责人可以依据本办法自行实施采购。

      第二十六条 货物、工程、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不含涉密项目)需要在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面向社会公开采购意向。

      第二十七条 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采购需求的审核工作。承办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审核意见及时进行采购需求的调整、确认。

      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承办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最终确认的采购需求拟定采购文件。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招标采购、学校集中采购采购项目,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按照《辽宁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要求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项目采购合同。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在确认成交供应商之日起10日内,由承办部门按照《辽宁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要求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项目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必须报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审核。

      自行采购项目由经费负责人自行确定是否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内容不得对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内容作实质性修改。

      第二十九条 货物、服务类项目由承办部门负责采购项目的履约管理。

      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由建设主管部门、承办部门共同负责采购项目的履约管理。

      承办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投标文件、采购合同等相关约定,要求中标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实施。

      履约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完全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履约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承办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上报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按照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结果执行。

      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招标采购、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由承办部门与建设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由承办部门组织实施。

      自行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由经费负责人自行组织实施。

      根据项目性质,由审计处对工程项目、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审计。

      采购项目需要进行校外验收的,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验收程序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2017〕603号)以及辽宁师范大学验收相关制度要求执行。

      第三十一条 政府采购、招标采购、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协助承办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合同、履约验收意见、结算单据并按学校财务制度等相关规定,办理采购项目结算及资金支付事宜。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承办部门根据项目合同、履约验收意见、结算单据并按学校财务制度等相关规定,办理采购项目结算及资金支付事宜。

      自行采购项目由经费负责人自行办理采购项目结算及资金支付事宜。

      政府采购、招标采购项目必须报请采购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结算及资金支付事宜。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招标采购、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采购申请、采购文件、评审报告、投标文件、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合同等材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承办部门负责采购项目过程材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采购项目监管工作。

      工程、基本建设类项目由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学校档案管理要求完成项目材料的存档、备案工作。

      自行采购项目无须进行采购过程材料存档、备案。

第七章 询问、质疑与投诉

      第三十三条 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提出询问,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做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三十四条 供应商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在项目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

      第三十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因处理供应商质疑需要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的,在发布采购信息公告的媒体上发布公告。

      第三十六条 供应商对采购需求事项质疑的,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予以答复;

      供应商对采购程序质疑的,由采购代理机构予以答复。

      质疑答复对招标文件进行了澄清、修改或者补充的,在答复质疑供应商的同时,在发布采购信息公告的媒体上发布公告。

      第三十七条 受理供应商质疑投诉事宜时,采购代理机构须做好相关事项的登记工作,建立质疑投诉处理台帐。

      第三十八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学校采购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学校采购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学校采购的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程序执行情况;

      (三)采购工作相关人员的职业行为。

      第四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对学校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当事人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

      第四十一条 学校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过程中涉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服务及基本建设类项目的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第四十二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向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三条 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0日起施行,原《辽宁师范大学自行采购货物及服务管理办法》(辽师大校发〔2019〕16号)及《辽宁师范大学自行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辽师大校发〔2018〕11号)同时废止。如遇上级部门政策调整,按上级部门调整后政策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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