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9-12-04 09: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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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九条,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因此,为确保2020年您所在单位能继续在预扣预缴过程中扣除您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请您在20191231日前完成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确认。

更新或下载最新版本的个人所得税APP,登录后即可进行确认。

 

 

 

具体操作步骤,请点击下面的链接。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确认操作步骤

税务局热线电话:12366

计财处电话:82153666   联系人:艾 琦 魏欢欢

提示:

1、信息无变化的教职工请在个人所得税APP客户端确认即可;

2、信息有变化的教职工请先进行信息修改,再完成确认;

3、新进教工按图解要求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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