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薪个人所得税计算变更及10月份工资发放事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8-09-27 09: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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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 98号),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各税率等级适用的应纳税所得发生变更,具体计税方法参见《个人所得税业务指南》。为了使广大教职工享受税收优惠,2018年10月工资将在2018年10月8日发放。
特此通知
联系人:王秀婷 联系电话:82159258
辽宁师范大学计财处
2018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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