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公务卡报销制度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6-03-07 15: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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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学校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推进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根据《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63号)、《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2011〕160号)及辽宁省公务卡管理相关规定,我校以此次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为契机,将逐步实行公务卡报销制度。

    实施过程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2月1日起,根据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要求,公务机票实行公务卡购买,其他业务为试运行阶段,要求尽量使用公务卡。

    其中,关于公务卡购买机票的相关事项,请查看计财处网站中《关于购买公务机票的通知》相关内容。

    第二阶段,自71日起,全面实行公务卡结算。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业务,届时将不予以报销。

    说明:

    1.对于科研经费卡项目号以“3”和“8”开头的非省财政性资金项目、不需要国库统一支付的项目,不需要公务卡结算

    2.公务卡报销时间:报销人员应在消费3日后,免息还款日前5个工作日办理报销手续。

    3.报销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销手续,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报销还款,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由持卡人本人承担。建议绑定建行借记卡,关联自动还款。

    4.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公务卡,因保管不当导致的失窃、盗刷等,由持卡人自行负责。

    5.公务卡如有遗失者,请拨打银行电话400-8200-588咨询补办,待收到新卡后,请到财务处登记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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