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年度个人收入12万元或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5-03-01 11: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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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全部应税所得达到12万元或12万元以上,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是纳税人自己已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过纳税,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个人自行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所需材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两份、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014年度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时间:2015年1月1日—3月31日。
我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地点为大连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地址:大连市明泽街78号(15公交车终点站)。
附件: 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