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

  • 发布时间:2014-11-23 08:2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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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房金发 [2015] 1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转公积金贷款)管理,确保转公积金贷款资金安全,根据《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个贷办法》)及《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转公积金贷款业务由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及其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转公积金贷款包括两种类型:

(一)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向中心申请将原商业贷款(以下简称原商贷)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

(二)已办理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向中心申请将原商贷尚未还清部分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组转公贷款)。

第四条 转公积金贷款按照借款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类型分为两种方式:

(一)借款人以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产权住房作为抵押担保,经中心审批同意后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偿还原商贷(以下简称先抵后贷)。

(二)借款人经中心审核同意,自筹资金将原商贷还清并解除抵押后,将用于原商贷抵押的房屋(以下简称原抵押房屋)用于转公积金贷款抵押担保,经中心审批同意后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抵顶自筹资金(以下简称先还后贷)。

商转公贷款可选择上述任意一种方式办理,组转公贷款只能选择第(二)种方式办理。

第二章 转公积金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申请转公积金贷款除应符合《个贷办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原商贷所在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全部还款。

(二)转公积金贷款只能申请纯公积金贷款。

(三)转公积金贷款的新借款人与原商贷的借款人的关系应为本人或配偶。

(四)组转公贷款的原公积金贷款与新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人数合计不得超过两人。

(五)转公积金贷款对应的原商贷记录不计入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套数;组转公贷款的住房套数按办理组合贷款时认定的住房套数确定。

(六)转公积金贷款涉及的房屋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以下简称房屋产权证),并能办理抵押手续。

(七)商转公贷款涉及的房屋应提供中心招标确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正本由中心保管。

(八)商转公贷款,借款人应在用于转公积金贷款抵押的房屋所在地办事处申请办理;组转公贷款,借款人应在办理原组合贷款的办事处申请办理。

(九)借款人选择先抵后贷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的:

1、借款人提供的用于商转公贷款抵押的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产权住房应与原抵押房屋坐落于同一区域(市内四区与高新园区视为同一区域)。

2、借款人应保证转公积金贷款资金全额用于提前偿还原商贷,并在转公积金贷款发放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相关材料(已解除抵押的房屋产权证、银行提前结清贷款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提交中心审核。

(十)借款人选择先还后贷方式办理转公积金贷款的:

1、经借款人申请、中心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提前偿还原商贷的相关手续。

2、借款人应在中心出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提前偿还原商贷及解除原抵押房屋抵押登记的相关手续。借款人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及其他相关材料到中心受理办事处办理转公积金贷款的后续手续。超过三个月的,原申请审批手续作废。

第三章 转公积金贷款额度

第六条 转公积金贷款额度除应符合《个贷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商转公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原商贷剩余的借款本金,且不得超过房屋原购买价格、房屋评估价值及抵押房屋评估价值较低者的60%

(二)商转公贷款的额度需扣减借款人及配偶使用原商贷手续办理的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及申请转公积金贷款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三)组转公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原商贷剩余的借款本金,且不得超过按照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计算出的贷款额度与原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差额。

(四)组转公贷款的额度需扣减借款人及配偶使用组合贷款中商贷手续办理的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

(五)借款人实际可享受的转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以全额偿还原商贷本息的,需自筹资金补足。

第七条 借款人选择先抵后贷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的,若房地产管理部门允许办理并经中心审核,借款人、抵押人可在转公积金贷款发放后三个月内申请将用于抵押的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产权住房变更为原抵押房屋,不需另行评估。

第四章 转公积金贷款办理程序

第八条 商转公贷款办理程序:

(一)受理:借款人填写《个人住房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中心查询征信情况。中心审核通过后,向受理办事处提交借款人及其配偶、抵押人及配偶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房屋产权证、房地产评估报告、原商贷借款合同、加盖银行印章的还款余额明细表等材料及复印件;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留存复印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

(二)审批:中心审查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转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借款人交纳借款合同印花税、代理费(自愿选择代理公司办理抵押时需交纳)等相关费用。选择先还后贷方式的,办事处审核无误后,向借款人出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借款人自筹资金还清原商贷后,持已解除抵押的原抵押房屋的房屋产权证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受理办事处办理转公积金贷款后续手续。中心与借款人、抵押人签订《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

(三)抵押登记:借款人(或代理公司)持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产权住房或原抵押房屋的相关抵押登记书面文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他项权证转交中心保管。

(四)放款:中心收到他项权证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转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九条 组转公贷款办理程序:

(一)受理:借款人填写《个人住房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中心查询征信情况。中心审核通过后,提交借款人及其配偶、抵押人及其配偶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原商贷借款合同、加盖银行印章的还款余额明细表等材料及复印件;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留存复印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

(二)审批:中心审查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转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借款人交纳借款合同印花税、代理费(自愿选择代理公司办理抵押时需交纳)等相关费用。办事处审核无误后,向借款人出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借款人自筹资金偿还商贷后,持已解除抵押的原抵押房屋的房屋产权证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受理办事处办理贷款后续手续。中心与借款人、抵押人签订《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

(三)抵押登记:借款人(或代理公司)持原抵押房屋的相关抵押登记书面文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他项权证转交中心保管。

(四)放款:中心收到他项权证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转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借款人选择先还后贷方式申请办理转公积金贷款;或借款人选择先抵后贷方式办理转公积金贷款,申请将用于抵押的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产权住房变更为原抵押住房,在还清商贷并解除抵押后,如发生以下影响中心抵押权实现的行为,中心不予办理转公积金贷款或不予办理抵押物变更:

(一)使用原抵押房屋办理落户。

(二)变更原抵押房屋所有权人。

(三)对原抵押房屋设定其他抵押。

(四)原抵押房屋被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查封。

(五)其他影响中心抵押权实现的行为。

第十一条 借款人或抵押人违反本操作规程相关规定,中心有权单方面宣布《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本息或要求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尚未发放贷款的,不再发放。

第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未尽事宜按照《个贷办法》及《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自20154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3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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