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师范大学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时间:2017-05-22 11: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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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师大校[2017]2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的债务管理,防范债务风险,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国家法律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学校债务,主要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的各类长期、短期借入款项。

第三条 学校应当对借入款项按照贷款单位和贷款性质进行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偿还各项债务。

第二章 债务管理

第四条 学校要建立债务管理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

学校债务要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建立借入资金项目管理责任制,责任到人,各负其责。

校长是学校债务的总负责人,对全部借入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对确保按期偿还债务本息负责。

计财处应对借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严格遵守借入资金管理办法,确保借入资金专款专用。

第五条 实行举债审批制度。

学校应切实按照发展需要筹措资金,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资金市场的供求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举债方案。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论证举债方案的可行性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及校党委会批准,再由计财处向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未通过项目申报程序批准的,学校不得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借款。对未经批准举借债务、截留挪用借入资金的,将依据情节轻重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严格控制学校债务规模。

学校应严控学校债务总额,不得为任何单位(含校办产业)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严禁用借入资金进行再融资活动。

第七条 完善学校债务偿还机制。

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学校作为债务主体,需承担还债责任,并按合同规定按期还本付息。学校应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要按照债务本息归还的时间、额度要求,合理安排调度资金,避免因准备不足、资金周转困难而出现的延期还款损失。学校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应编制年度还债计划书,将债务本息支出列入当年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第八条 建立动态预警提示机制。

建立债务风险监测指标体系,计财处应对学校债务的规模、结构和安全性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随时了解和掌握学校的债务规模和财务风险状况,并及时向总会计师报告。

第九条 建立债务监督机制。

审计、监察部门应监督债务资金的使用情况,对债务项目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控。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随国家会计制度、法规制度的修改和学校实际情况的需要而修改。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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