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师范大学教师公派出国培训经费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16-06-02 15:3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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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师大校发[2016]18号
学校公派出国培训是我校教师出国培训、交流体系的主体之一,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公派出国经费管理,确保学校公派出国经费的使用效益,达到扩大教师学术视野、提升师资队伍国际化水平、规范学校公派出国经费使用的目的,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委的资助模式,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资助额度
学校按照获批当年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出国提供的普访生活费标准提供补助,另外提供一次国际性往返旅费。
二、经费使用
(一)补助
补助采取包干的方式,在资助额度范围内,由派出教师按照资助内容自行安排。
1.生活费
参照《辽宁师范大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辽师大校发[2015)82号)中伙食费标准执行。
2.交通费
境外城市间交通费用。
3.签证费
4.各类保险费
国家留学基金委规定必须购买的医疗、人身伤害等各类保险费。
5.住宿费
租房费及旅店等住宿费。
6.合作研究或进修学习的费用
发表论文等版面费;境外发生的复(打)印费、购买图书资料(归学校所有,个人优先使用)及邮寄费、会务费、注册费、培训(合作)费、参加讲座等费用、购买低值仪器(易耗品)费用等。
(二)一次国际性往返旅费
请严格按照《辽宁师范大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辽师大校发[2015]82号)第九条执行。
三、回国报销
1.在资助额度内,补助范围内相关票据优先报销,不足部分以生活费方式补差。境外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请做好相关记录。
2.派出教师凭往返国际机票可向校人事处办理5万元人民币的借款签批手续,再凭由人事处处长、校总会计师签批后的借款单到校计财处办理借款,3个月后可每月向校计财处办理1万元人民币的借款,用于派出期间的支出,原则上校计财处以转账方式划拔到教师本人的公务卡中,回国报销时还款。
3.派出教师应办理学术签证,并在归国时办理留学归国证明(普访).在境外期间,若有工作或学习需要到普访所在地(市、州级别)之外进行工作或学习,需提供对方的邀请函。否则,产生的与培养地不同的住宿、交通等费用不予核销。
4.派出教师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辽宁师范大学资助”,否则,版面费等不予核销。
5.公派出国经费由人事处处长负责审核。报销时需由经手人签字、人事处处长签批,再由校总会计师审批后予以报销。
6.派出教师应严格执行经费使用规定,不得挪用,一经发现,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四、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人事处和计财处负责解释。
2016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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