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学生劳务报酬所得计税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2-01-11 13: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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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13号公告《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规定: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我校自2022年1月起,全日制学生的劳务报酬所得计税方案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61号公告《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调整,计算方法及税率如下:

      学生的劳务报酬月应纳税所得额=月累计应发金额*(1-20%)-5000

 

综合所得税率表(年度)
 
       综上所述:调整前,学生每月累计应发金额800元以下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调整后,学生每月累计应发金额均在6250元以下的,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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