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1-03-09 09:5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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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各部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要求,现就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0年度汇算的内容
依据税法规定,2020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0年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减去2020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注: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以专利权、版权及其他特许权利提供他人使用或转让所取得的收入)
(一)办理时间和办理方法
1、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办理时间是每年3月1日-6月30日,根据主管税务局错峰办理汇算要求,我校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办理时间是2021年5月10日-5月31日;
2、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二)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
1、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需要申请退税的;
2、综合所得收入全年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三)纳税人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
1、需要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2、需要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3、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退税的。
(具体操作参见附件1)
二、注意事项
1、如果学生取得劳务费时已经扣缴了个人所得税的,应办理年度汇算,据以办理退税。(具体操作参见附件2)
2、如有申报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请按税务局要求自行申报办理。(具体操作参见附件3)
3、为避免对个人信用产生不良影响,请如实申报。
如汇算清缴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拨打税务局纳税咨询服务电话:12366。
三、税务局文件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四、为方便广大师生操作,特附2019年个税APP操作流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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