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8-12-24 11: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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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的相关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可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现对相关事宜作如下通知:
一、 一、办理途径
1.日常由单位发工资时按月预扣税款时办理
除大病医疗以外,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继续教育,纳税人可以选择在单位发放工资薪金时,按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2019年1月1日开始采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远程办税端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ITS)手机APP进行填报,具体操作流程参见附件一。教职工填报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单位在每个月发放工资时,像“三险一金”一样,为大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2.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自行汇算清缴申报办理
一般有以下情形之一,可选择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①不愿意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给任职受雇单位的;
②没有工资、薪金所得,但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
③有大病医疗支出项目的;
④纳税年度内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其他情形。
二、留存备查资料
教职工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对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项目留存相关备查资料,以便税务机关定期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开展抽查。
三、其他注意事项
请教职工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信息收集、材料整理工作,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0日前下载手机APP完成信息上报工作。
特此通知。
联系人:艾琦 联系电话:82153666
附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doc
附件五: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doc
附件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第60号.docx
201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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