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年度个人收入12万元或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8-03-06 16:4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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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教职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全部应税所得达到12万元或12万元以上,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是纳税人已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过纳税,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个人应自行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纳税申报。按照我校的主管税务机关——大连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的要求,符合要求的教职工需要在2018年3月15日前完成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相关数据
文件所称的“全年应税所得”为教职工在校内取得的工资、讲课费等所有收入以及在校外取得的劳务费等其他收入扣除免税项目的余额。
(一)校内收入数据的查询
对于在我校取得收入的相关数据,教职工可登录校园网——财务查询系统——我的工资——全年收入汇总查询“全年应税所得”等相关数据。
其中,全年应纳税所得=全年应发工薪收入合计-保险公积金等免税项目,全年应纳税所得=全年应纳税所得-全年个税抵扣基数
(二) 对教职工是否需要进行纳税申报的判断
如果教职工在校内取得的“全年应税所得”符合纳税申报的标准,计财处已在校园网财务查询系统中设置了纳税申报提示。
教职工可登录校园网-财务查询系统-我的工资-全年收入汇总中查询是否有“必须纳税申报”的提示。如果有提示,教职工必须进行纳税申报;如果没有提示,教职工应该根据校内收入与校外收入的合计数自行判断是否需要纳税申报。
二、我校教职工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方式一、教职工自行到大连市地税局直属分局进行纳税申报。
教职工需要提供的材料有: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两份,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教职工可以下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按后附说明填写。
数据对应方式如下: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需填写项目 |
数据来源(财务查询系统) |
年所得额 |
全年应税所得 |
应纳税所得额 |
全年应纳税所得 |
应纳税额 |
全年所得税 |
已缴(扣)税额 |
全年所得税 |
方式二、由计财处代为报送。
(1)如果教职工不需要纸质纳税申报凭证(即教职工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报送到税务局后取得的回单),可以于2018年3月14日前携带身份证到计财处综合管理科211室登记并核实其年度所有收入信息,由计财处通过网上申报的方式代为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2)如果教职工需要纸质纳税申报凭证,教职工可以将方式一中列示的相关材料于2018年3月14日之前送到计财处211室,由计财处代为报送。并在2018年4月30日之前到计财处213室12号窗口领取纳税申报回单。
我校职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地点:大连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大连市明泽街78号,15公交车终点站)。
联系人:谭春萍、宋克茜 联系电话:82159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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