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年度个人收入12万元或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7-03-07 08: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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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教职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全部应税所得达到12万元或12万元以上,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是纳税人已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过纳税,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个人自行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纳税申报。按照我校主管税务机关大连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的要求,符合要求的教职工需要在2017315日前完成纳税申报。

我校教职工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方式一、教职工自行到大连市地税局直属分局进行纳税申报。

教职工需要提供的材料有: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两份,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教职工可以下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按后附说明填写。

年收入应包含教职工在校内取得的工资、讲课费等所有收入及在校外取得的劳务等其他收入。对于在我校取得收入的相关数据,教职工可登录校园网——财务查询系统——我的工资选择2016年度1-12月,查询全年收入汇总信息。数据对应方式如下: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需填写项目

数据来源(财务查询系统)

年所得额

全年应税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

全年应纳税所得

应纳税额

全年所得税

已缴(扣)税额

全年所得税

其中,全年应税所得=全年工薪收入应发合计-五险一金等免税项目

全年应纳税所得=全年应税所得全年个税抵扣基数

方式二、由计财处代为报送。

1)如果教职工不需要纸质纳税申报凭证(即教职工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报送到税务局后取得的回单),可以于2017314日前携带身份证到计财处综合管理科211室登记并核实其年度所有收入信息,由计财处通过网上申报的方式代为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2)如果教职工需要纸质纳税申报凭证,教职工可以将方式一中列示的相关材料于2017314日之前送到计财处综合管理科211室,由计财处代为报送。并在2017430日之前到计财处211室领取纳税申报回单。

我校职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地点为大连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地址:大连市明泽街78号,15公交车终点站。

联系人:谭春萍 张海燕 联系电话:82159088

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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