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残疾、孤老、烈属等人员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6-06-07 13:2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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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教职工:
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和大连市财政局关于残疾、孤老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精神,对残疾、孤老人员、烈属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按照应纳税额减征50%个人所得税。
申请残疾减税的教职工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 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雇佣合同或聘用合同书复印件(加盖辽宁师范大学聘用委员会公章)
申请“孤老”减税的教职工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街道办事处证明
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雇佣合同或聘用合同书复印件(加盖辽宁师范大学聘用委员会公章)
申请“烈属”减税的教职工,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革命烈士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雇佣合同或聘用合同书复印件(加盖辽宁师范大学聘用委员会公章)
请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我校教职工将上述相关材料报送到计财处综合财务科211室。本次材料报送时间截止到2016年6月15日,以后材料报送时间为各月的1日至15日。
联系人:谭春萍、张海燕;联系电话:82159088。
计财处综合财务科
2016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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