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直单位全面实施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6-11-25 09:01:55
- 浏览次数:0
辽财库[2010]1014号
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35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辽财办[2009]508号)工作要求,省财政厅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省直执收单位全面实施完善乍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内容
此次实施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是启用新版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省财政厅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了完善升级,优化了性能,增加了POS机刷卡缴款等功能,并要求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和执收单位统一使用。
二是简化账户设置。撤销执收单位原非税收入汇缴户,仅省财政厅在代理银行开设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并实行分账户管理(为区分执收单位缴款信息,在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下设执收单位分账号)。
三是调整非税收入收缴流程。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原则,执收单位只开具票据,不再经手现金,非税收入由缴款人持执收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四是扩大代理银行范围。为更好地为缴款人和省直执收单位提供优质服务,方便缴款,在原有三家代理银行(工行、农行、建行)基础上,增加了十二家代理银行。代理银行名单如下:
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交通银行辽宁省分行,招商银行沈阳分行,广东发展银行沈阳分行,中信银行沈阳分行,光大银行沈阳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沈阳分行,兴业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辽宁省分行,盛京银行,大连银行。
五是实行非税收入自动分成。对实行省、市、县分成管理的非税收入项目,按照《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确定的非税收入分成体制,利用非税收入收缴信息系统,通过代理银行收缴体系,在各级财政部门之间进行系统自动分成,将省级非税收入,直接划转至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二、调整后业务流程和缴款方式
(一)业务流程
1.财政部门制定并管理非税收入项目库,印制发放非税收入票据,在信息系统中为执收单位授权执收项目及“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号段;
2.执收单位启用新版信息系统向缴款人开票征收非税收入;
3.缴款人按照规定的范围和要求,自行选择缴款方式缴纳非税收入;
4.代理银行收款,并向缴款人出具回执,同时向财政部门反馈收款信息。财政部门和执收单位通过网络系统实时掌握全程收缴信息。
(二)缴款方式
缴款方式主要有三种:现金直缴、POS刷卡直缴、异地电汇(或同城转账支票)直缴。
1.现金直缴。缴款人持执收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应缴款项以现金的形式到指定的代理银行网点直接缴入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代理银行在收据联加盖收讫印章返还缴款人,缴款人持收据联返回执收单位加盖执收单位印章作为收据。
2.POS机刷卡。缴款人到执收单位缴纳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相关人员利用信息系统填写“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信息,并选择POS机缴款功能,通过刷卡进行缴款,同时打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并在收据联加盖执收单位印章作为收据返还缴款人。
3.异地电汇(或同城转账支票)缴款。
(1)通知缴款人缴款(异地电汇或同城转账支票)。执收单位确定应收非税收入款项后,以文件或信函等形式通知缴款人并告知收款账户名称和账号(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执收单位分账户账号),在规定时限内将应缴款项通过电汇(或同城支票反存)形式缴入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执收单位分账户。
(2)收款开票。执收单位接收代理银行发送的异地电汇(或同城支票)款项到账信息后,根据实际收到异地电汇(或同城支票)款项的信息,通过非税收入收缴信息系统补打“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在收据联加盖执收单位印章作为收据返还缴款人。
(三)偶尔发生或收缴次数较少情况的处理
为方便省直单位及时处理非税收入收缴特殊情况,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非税收入收缴信息系统数据的完整性,对有关单位偶尔发生或收缴次数较少(年缴3次及以下)的非税收入(如资产经营收入、财产处置收入、罚没收入等),采取代办方式收缴。省财政厅(国库收付中心)代执收单位填制、打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执收单位(或缴款人)按规定自行选择缴款银行并办理缴款。
(四)暂不具备直接缴款条件收缴情况的处理
对于收款地点分散、缴款人不固定或需要纳税等情况复杂的非税收入项目,如暂不具备直接缴款条件,经审批,执收单位可暂时采取集中汇缴的方式收缴非税收入,待条件成熟后,转为直接缴款方式收缴。
审批程序:由执收单位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财政厅批准。
缴款流程:执收单位将所收取的非税收入首先存入本单位开设的“收入专用账户",经信息整理匹配,或办理纳税后,在非税收入收缴信息系统中填制并打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收入集中汇缴至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三、省直单位相关工作
(一)选择代理银行
省直执收单位需在省财政厅确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选择代理银行。填写《执收单位选择代理银行申请表》(见附表1),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于12月9日前报省财政厅国库处(收付中心)。经省财政厅核准后,即可作为本单位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代办银行。
(二)核对基础信息
为保证新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顺利衔接,需核对执收单位相关基础信息。省直执收单位需填写《非税收入收缴系统基本情况表》(见附表2),于l2月9日前报省财政厅国库处(收付中心)。
(三)参加业务培训
省财政厅分三批对省直执收单位进行完善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和新版信息系统操作培训(培训单位名单和批次安排见附表4)。培训时间:12月8-9日;培训地点:东北大学计算中心(二楼第一微机室);参加人员:省直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相关工作人员1名。
(四)启用新版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
从2011年1月1日起,省直执收单位启用新版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开展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同时,旧版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停止使用。
(五)撤销汇缴专户
省直执收单位在实施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后,需按规定撤销执收单位原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要求在2010年12月31日以前,将本单位非税收入汇缴专户余款按原程序上缴后,填写《执收单位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销户审批表》(一式四份,见附表3)。销户原因填写:“因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取消本单位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特申请销户",报省财政厅审批后,向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申请撤销该账户并于2011年1月31日前销户完毕。账户利息由开户银行按规定结息后,直接划转至对应的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执收单位销户后,需将销户回执复印件送省财政厅备案。
四、其他事项
省财政厅国库处(收付中心)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及联系方式:
王传丹(综合工作),王宗元(系统管理),李晓慧(账务核算)。 办公地点:省财政厅14楼1406房间。
联系电话:024-22835778,22702780-1406。
- 上一篇: 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 下一篇: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