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管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04-08-10 10: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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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各高校:

目前,我省部分高等学校不同程度存在着在收取学费的同时,又自行确定向部分学生收取重修费、补考费、跟读费、留级费等问题。这些做法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扰乱了高校收费管理秩序,成为近一时期高校学生投诉举报的热点问题。为了加强高等学校收费管理,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9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3]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和高校教学管理体制改革的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对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管理中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经省教育厅批准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含独立学院),根据管理需要,可申请按学分收取学费。.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将在提出申请且具备试行学分收费条件的高校,对2004级新生试行按学分收费。

二、学分收费标准按现行学年收费标准折算。具体折算方法为,以学年收费标准乘以规定的修业年限除以达到毕业条件所规定的总学分得出学分收费标准;同一学校、不同专业的公共课学分实行统一收费标准,专业课学分收费标准因学年收费标准不同而有所区别。

三、按照教财[2003]4号文件中关于“经省教育行政和价格、财政部门批准按照学分制制定学费标准的学校,学生完成学业所交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的规定,学校在折算学分收费标准时,应结合本校近几年重修率或不及格率的实际,相应降低学费总额,以鼓励勤奋学生,体现公平原则。

四、试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对所选课程考试未及格的学生,要免费提供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及格并申请重新选学该门课程的,按该门课程学分收费标准的70%收取学费;学生未申请重修只申请参加重新考试的,可收取每生不超过20元的考试费。

五、按照学年制收取学费的学校,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不得收取重修费、补考费。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应为学生考试不及格的课程至少提供一次补考机会。留、降级的学生按其降至年级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六、经批准试行学分制收费试点学校2004级新生以外的其他年级和暂未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校,为了解决高校扩招后生源质量参差不齐、不及格率增高等实际问题,学校可申请试行模拟学分制收费,以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保证学校教学质量。模拟学分制收费严格按照本通知第二、三、四条规定的原则,经批准后,相应降低学年学费标准,对重新选学课程可按学分收费标准适当收取费用。

七、学分收费标准和模拟学分制收费标准需经省批准后执行。各高校不得自行改按学分收费和模拟学分制收费。

八、上述各项收费收入要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收费前,有关学校须按规定分别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2003年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辽价发[2003]131号)规定,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九、本通知自2004年秋季新学期开始施行,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辽宁工学院试行学分制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费字[1998]14号)同时停止执行。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教育厅

2004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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