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兴辽英才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20-10-20 14:0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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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组通字〔2019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兴辽英才计划项目管理,充分发挥兴辽英才计划入选者推动辽宁振兴发展作用,根据《辽宁省兴辽英才计划管理办法》(辽组通字〔201830)、《辽宁省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辽财行〔2018706)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兴辽英才计划项目是指兴辽英才计划入选者结合学术研究方向和我省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开展的研究项目,与省科技项目计划申报指南相匹配。

第三条 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是兴辽英才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兴辽英才计划项目组织实施和项目管理,并通过组织或授权、委托等方式开展项目管理和服务; 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兴辽英才计划项目的平台部门,负责“兴辽英才计划”推荐选拔等工作;省财政厅是兴辽英才计划资助经费的预算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资金筹集、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等。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为兴辽英才计划入选者(团队),项目实施单位为兴辽英才计划入选者(团队)所在单位。

第五条 项目成果包括论文、专利、著作、成果转化技术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或教学成果奖励、新承担的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或教改项目、人才培养等。

第六条 项目执行期一般为3,()直单位、各市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所属(所辖)受资助项目及资助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报及审核

第七条 兴辽英才计划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兴辽英才计划项目负责人,填写《辽宁省兴辽英才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以下简称任务书”)

(一)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要求自拟研究项目并填写任务书,任务书完成后,提交项目实施单位审核。

(二)项目实施单位可结合实际为兴辽英才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配备项目导师,全程指导项目研究。

(三)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入选文件(或资助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任务书审核并提交平台部门。

(四)项目资助经费由项目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生活补贴费用三部分构成。其中,项目直接费用、间接费用按照《关于改进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中有关要求执行;生活补贴费用可用于项目负责人安家补贴、租房补助、工作补助、薪酬津贴、培训和保险、奖励等支出,不超过项目资助经费总量的10%

第八条 平台部门应当自收到任务书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核,核准后的任务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验收的依据。项目实施单位逾期未提交任务书且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

第九条 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平台部门,加强对兴辽英才计划项目、科技计划项目及其他有关项目的统筹管理,搞好项目查重,避免重复申报。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任务书开展研究工作,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发表的研究成果(论文、著作等)应当标注辽宁省兴辽英才计划项目资助”(英文:Supported by LiaoNing Revitalization Talents Program)及项目编号,凡未标注或与项目研究内容不直接相关的研究成果在项目验收时不予认可。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如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终止项目的申请,报平台部门批准,可以终止项目实施。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项目需要,调整项目骨干和参与人员,报项目实施单位备案。

第三章 项目中期评估

第十二条 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项目中期评估。

第十三条 中期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给予接续支持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人才项目(计划)。评估结果为合格的,给予接续支持。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整改,平台部门在半年内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视为评估合格;复核不合格的,视为评估不合格。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终止资助,并视情节追回全部或部分资助资金。

第十四条 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对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开展随机抽查。

第四章 项目验收及成果转化

第十五条 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验收结果分通过和不通过两种。验收不通过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在接到通知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在半年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接受验收。重新验收仍未通过的,视为验收不通过,视情节追回全部或部分资助资金。

第十七条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提出一次延期申请,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 经项目实施单位审核后,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八条 对验收通过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积极向园区、企业推荐,让项目走出高校院所、走出实验室,深化产学研用合作,加快科研成果转化。

第五章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采取分类方式进行。基础前沿研究突出原创导向,以同行评价为主;社会公益性研究突出需求导向,以行业用户和社会评价为主;应用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评价突出企业主体、市场导向,以用户评价、第三方评价和市场绩效为主;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突出社会效益和影响力,以专业机构评价为主。

第二十条 加强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以及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单位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项目信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兴辽英才计划项目建立全过程信用管理制度。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须恪守科学道 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项目实施单位须对相关科研活动加强审查和监管,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应自觉接受监管。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参与人及国()外合作者出现兴辽英才计划项目虚假合作、重复申报等情形的,取消其当年申报辽宁省人才、科技计划项目资格;其申请项目已经予以资助的,撤销资助,追回已拨付的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报辽宁省人才、科技计划项目。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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