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
- 发布时间:2016-03-24 13:5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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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教发[2016]29号
省内各高等院校:
为更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及《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要求,加强和完善我省高校科研经费管理,促进省属高校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科研经费管理的认识
加强和完善科研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既是高校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和保障,也是学校管理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风险防控点。高校领导班子特别是班子主要成员必须提高对此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强和完善科研经费管理。
二、建立“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
高校对科研经费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管理体制。学校作为科研项目(课题)的承担单位,对承担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课题)的经费,不分资金来源渠道,均应纳入学校一级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由此形成的资产归学校所有。
三、明确科研经费管理责任
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等有关法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对其承担的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管理负责。
(一)学校校长(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科研经费管理负总责。
(二)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是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项目(课题)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法律责任。
(三)科研项目(课题)所在院、系等校内部门应对其部门承担的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管理承担管理和监督责任,对其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四)学校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审计等部门根据其工作管理职责对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管理负管理、监督和指导责任。
四、完善科研经费的预算管理
学校应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的预算管理制度,将科研经费的预算管理纳入到学校总经费预算管理中,形成完整的预算编报、预算执行、预算调整、预算绩效评价管理体系,切实规范和强化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管理。
(一)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是科研经费预算编制的责任人,应根据课题任务(合同协议)及有关制度要求完成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编制;学校科研管理、财务管理部门应配合和协助其正确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并根据有关制度要求对其进行审查或组织专家论证。
(二)科研项目(课题)运行过程中发生变化需调整经费预算的,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应按规定申请调整预算,履行相应的审批、备案手续。学校科研管理、财务管理部门应遵循如下原则按规定办理其申请:
1、科研项目(课题)下达单位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等预算项目只能调减。
3、设备购置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原则上不予调整。
4、科研项目(课题)经费预算总额不能增加。
5、横向科研项目 (课题)经费预算的调整应根据合同(协议)或补充合同(协议)规定办理。
(三)学校应根据有关制度规定,逐步建立健全科研经费预算绩效考评制度,对科研经费的使用作出科学评价,以充分发挥科研经费的效益。
五、增强服务意识,调动科研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学校应不断优化内部管理体制机制。以改革和创新为驱动不断提高学校的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管理水平。不断增强服务意识,为广大科研工作者提供高水平的管理和服务,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最大限度减少科研人员的事务性羁绊,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一)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为科研人员提供便捷的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管理服务。
各学校要将科研经费管理纳入到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电算化和信息化系统建设中,统一规划、建设实施。真正做到按科研项目(课题)分项管理;逐步实现科研经费预算申报、批复下达及经费支出科目的精细化管理,实现科研经费使用者、管理者的信息化自助应用与服务。
(二)规范科研项目(课题)间接经费和管理费的管理。科研经费管理费只用作于科研项目(课题)运行过程中对使用学校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校内二级部门因承担项目(课题)工作发生上述费用损耗的,应由学校统一由科研经费管理费安排对其补偿。
1、严禁自设标准多头、多层次提取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管理费,将其作为单位、部门的“创收收入”。
2、横向科研项目(课题)应按依法、合规、合理补偿耗费的原则,根据合作合同和协议约定设定间接经费及管理费。
3、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所需的工作经费须统一纳入学校经费预算安排,不得以提取项目(课题)经费管理费方式解决,更不准以提取项目(课题)经费管理费发放津补贴。
4、科研项目(课题)管理费或间接经费设定:其项目(课题)下达单位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项目(课题)下达单位无规定的,可按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5、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科研项目(课题)的绩效考评结果在绩效工资额度内,按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中规定的绩效支出比例l00%配比绩效支出,作为对有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激励。
(三)规范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结余管理。纵向科研项目(课题)下达单位对结题后经费结余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学校应统一设立“科研事业发展基金”。按规范管理、不改变资金用途、尊重科研项目(课题)意见原则重新设定项目和运行周期、编制预算,经学校批准后实施。
横向科研项目(课题)在签订合作或协议时,可按合法、自愿、依法纳税、不损害和侵占学校利益的原则,约定对经费结余的处理办法。
六、其他
请省内各高校遵照执行本意见,并依据本意见制定科研经费管理的具体实施意见或细则。
本意见由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财政厅201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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