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7-06-29 08:01:49
  • 浏览次数:0

辽财库[2012]670号

省直预算单位,省直公务卡代理银行:

为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进一步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切实减少公务支出中的现金提取和使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2011〕160号)、辽宁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库〔2008〕488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在省直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必要性

公务卡改革作为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不仅是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加强公共财政管理的必然要求,是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提高政府支出透明度、加强惩防体系建设的重要制度创新。省本级公务卡制度改革自2008年推行以来,省直预算单位积极配合、扎实推进,改革覆盖面不断扩大,现已推进到基层预算单位,对减少预算单位现金支付结算、规范公务支出的政策效应逐步显现。但同时也存在预算单位改革进展不均衡、公务卡使用范围偏窄、使用率不高的问题,“有卡不用”现象较为普遍,甚至出现“休眠卡”等问题,现金支付行为仍大量存在,影响公务卡改革实施效果。建立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严格规定预算单位公务支出中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项目,可以提高政府支出透明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强化行政成本控制管理。财政部已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中央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并要求各地研究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为此,省直预算单位要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源头预防腐败的高度,提高对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减少现金支付,认真做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实施工作。

二、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一)所有实行公务卡制度改革的省直预算单位,都应严格执行省直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见附件)。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单位财务部门应拒绝持卡人财务报销申请。

(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三)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公务支出;

3.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4.签证费、快递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报经单位财务部门批准后,将报销款项划入公务卡,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制定具体细则。省直预算单位应以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为契机,在完善本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和报销管理细则的基础上,尽快制定本部门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管理办法,并于2012年11月30日前报省财政厅国库处(收付中心)备案。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基层预算单位的指导,要求各预算单位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重点明确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情况下的财务审批程序和报销手续。省直预算单位应从严控制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事项,必要时报销申请人应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

(二)加强培训宣传。各主管部门应熟练掌握《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库〔2008〕488号)和本通知有关要求,将公务卡制度改革推进到所属基层预算单位。做好公务卡管理相关制度培训工作,确保所属预算单位财务人员准确理解公务卡改革有关要求,熟练掌握公务卡使用方法及安全注意事项,并督促基层预算单位结合本单位财务报销流程,做好公务卡日常管理,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三)稳步推进改革。考虑到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政策约束性较强,为稳步推进预算单位规范支付行为,省直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将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今年年底前,各预算单位要按照省财政厅的要求,在将公务卡制度改革推进到所属基层预算单位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充分做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实施的相关准备工作,确保按时、平稳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有条件的预算单位可提前执行。在目录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四)加强监督检查。为切实推进和规范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省财政厅将通过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等手段实施监督,并联合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将予以通报,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附件:省直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辽宁省财政厅

2012年8月15日


版权所有:辽宁师范大学计财处 中国·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河路850号 邮编:116029

技术支持:大连维米客科技有限公司 辽ICP备1501668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