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师范大学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发布时间:2018-05-29 15:5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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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扩大工作覆盖面,增强工作活力,更好地为全体教职工服务,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号)和省总工会印发《辽宁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工发【2018】7号)精神,结合我校工会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工会和各二级学院工会。 第三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教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确保工会经费惠及全体教职工。工会经费和会费严格用于为在职教职工和缴纳会费的会员服务和开展的工会活动,严禁其他活动主体违规使用、占用工会经费和会费。 第四条 工会经费使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遵循下列原则:遵纪守法原则、经费独立原则、预算管理原则、服务职工原则、勤俭节约原则和民主管理原则。 第五条 工会经费使用情况应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上级工会委员会报告,并接受上级和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第六条 工会经费收入包括: (一)会费收入,是指教职工每月按本人工资收入的0.5%缴纳的会费; 工会会费主要用途:组织工会会员开展春游、秋游、观看电影和文体活动。 (二)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学校按全部教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60%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行政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组织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其他收入,是指工会取得的利息收入等。 第七条 凡入会教职工必须按规定缴纳会费,未缴纳会费的不享受会员的一切待遇。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第八条 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九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工会为教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产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教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职工教育费、文体活动费、宣传活动费和其他活动支出。 (一)职工教育费。一是用于支付举办教职工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教职工技能培训,购置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二是用于支付授课教师的酬金;三是用于支付优秀学员的奖励费。 教师酬金最高支付标准:可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也可参照下列标准执行。 请校内专家学者,每次报告或讲座支付300-800元劳务费(税后),或发放等值的实物作为劳务费。请校外专家学者作报告或讲座参照省、市工会制定的标准小幅上浮执行。 对优秀学员的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人数应控制在学员总数的20%以内,参加知识答卷类活动,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20%,奖励金额应控制在每人100元以内。 (二)文体活动费。一是用于支付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教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费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二是用于支付教职工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费;三是用于支付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代表学校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文体活动所需服装除高档、特殊服装应采用租赁方式外,确需为参赛者购置服装等装备,可按年人均不超过500元标准购置(含服装、鞋帽、配饰等),且两年内不得重复购置。各二级单位参加校工会开展的活动,人均租赁或购置费100-300元。 文体活动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设置奖项的,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2/3。对于参与人数较多的文体活动,奖励标准一般不超过100元;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不超过100元/人的纪念品,且每年不超过2次。 经单位领导批准到外地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的,如上级工会不承担相关费用的,可按学校行政规定的差旅费标准报销。 举办文体活动(比赛)期间需聘请主持人、裁判员、评委、教练等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支付最高人均标准:主持人、裁判员、评委、教练300元/每半天;其他工作人员100元/每半天。举办文体(比赛)活动的基层工会工作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举办文体活动(比赛)期间,工会可以对因参与活动而误餐的工会干部和教职工给予伙食补助,人均最高补助标准:30-50元/餐,60-100元/天。 二级工会可以用会费统一组织教职工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教职工购买当地公园年票。如因工作原因不能统一组织观看电影的,可以发放观影券并实名签收,年人均不超过100元。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春秋游可开支工作餐、交通费和活动费,不可开支景区门票费、导游费等。春秋游工作餐最高人均伙食标准:30-50元/餐,60-100元/天。 对于有些二级单位开展思想性教育性强或参与比例高的文体活动,校工会经过集体研究,可以给予1000-2000元支持。 (三)宣传活动费。一是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二是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三是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其他活动支出。用于逢年过节和教职工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以及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教职工必需的生活用品等,不得以现金和购物卡方式发放。 我校根据工会经费预算额度,拟在每年五一劳动节前发放鸡蛋5斤,国庆节前发放鸡蛋5斤,在广泛听取教职工建议和意见的基础上,在保证工会经费使用绩效的情况下,可以再为教职工发放适当额度的其他福利用品。校工会每年根据经费支出实情,可以作出适当调整。 工会会员结婚或符合政策的生育,发放不超过300元的慰问品;教职工退休离岗,发放不超过300元的纪念品。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金(或慰问品)探视。发票要标注生病教师姓名、所患疾病、所住医院、入院时间等情况,并要有三个人签字。 对因患重病致困的在职教职工,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党总支审核同意,上报校工会,经校工会召开会议研究决定,每年给每位教职工购买500元以下额度的慰问品,由校工会统一组织购买慰问品。 工会会员去世时,校、院两级工会要以适当方式表示慰问。 第十条 维权支出是指工会用于维护教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刷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费。用于工会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法律援助费。用于工会向教职工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教职工帮扶费。用于工会对困难教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教职工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工会可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 (五)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工会补助教职工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十一条 业务支出是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培训费、会议费、专项业务费和其他业务支出。 (一)培训费。用于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 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或单位行政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会议费。用于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工会召开的各种专业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或单位行政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专项业务费。一是用于工会开展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教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二是用于工会开办的图书馆、阅览室和教职工书屋等教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三是用于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四是用于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的支出;五是用于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六是用于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奖励。 (四)其他业务支出。一是用于基层工会发放兼职工会干部补贴;二是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优秀工会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三是用于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四是用于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工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同意后,可开展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工作,奖励比例控制在20%之内,每人每次奖金或奖品不超过300元。 工会干部参加上级工会活动或进行工作调研的差旅费支出,参照学校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构建而发生的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关规定,基层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所在单位行政提供。 第十三条 其他支出是指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四章 经费的使用管理第十四条 严禁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教职工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滥发福利、组织公款旅游等。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不准弄虚作假套取或变相套取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九)不准购买明令禁止的物品,不准到明令禁止的地方组织职工活动。 第十五条 工会主席对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根据预算管理原则,工会根据当年工作计划和活动项目,编报年度经费预算。预算经学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后执行。预算一经批复后,应严格按照预算安排支出,并定期向学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可以调整一次,并按照预算审批程序提交审议。学校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需报上级工会审批。 各工会开展活动之前需提交书面预算表(基层单位盖章),并严格按照预算执行,报销经费时将预算表复印件附在发票后面。预算表由校工会统一制定。 第十七条 要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各项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 对于总额10万元以上的福利采购项目,需要经过市场询价、公开招标等集体采购形式确定供货方,需要留存集体采购会议记录,不少于三家供货商的报价单等材料。 第十八条 工会各项支出以有效凭据报销,报销时必须严格执行上级工会组织的明确要求,必须有活动计划和预算,预算要表述清楚活动支出项目和额度,如宣传费、主持人、教练员、裁判员、其他工作人员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劳务费标准,参与教工人数、奖励比例和标准等,并经所在单位工会主席签字,否则不予报销。领取各种奖励、补助、慰问金(品)等,由校工会审核领取人名单,校工会主席在发票上审批签字后才视为符合相关范围及标准,工会财务才能予以报销。 发放奖励、补助和慰问金(品)时,发放的资金(物品)、补助要有签领单。必须用签字笔签字,要严格按照规范的档案材料存档要求签字。领取人签字必须实事求是,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他人代替,特殊情况下本人不能签字,带领人要签带领人的真实姓名。购物发票写明单位、具体品名、数量等明细;用餐要附用餐人员名单;原始票据要有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10000元以上的项目,必须集体采购。集体采购必须有三种以上同等技术参数、质量标准的商品遴选、比价过程,要有5人以上会议的研究讨论的原始记录,与会人员均须签字并附发票后,否则不予报销。 第五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所称教职工,均指按期缴纳会费的会员。本办法中各项支出标准均为最高限额,在执行时根据实际财力情况支出,绝对不能超过限额。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中教师酬金、奖金、劳务费用等均指税后支付标准,各基层工会在实施中要按照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相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如因上级规定变化而需要修改时,校工会委员会可以修改,并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辽宁师范大学工会 2018年5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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