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师生了解个人综合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现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临时工及外教工资等项目中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规定及计算方法介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该四项为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税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不办理汇算清缴。
一、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任职或受雇人员中临时人员的计税形式以合同为准(详见临时工工资部分);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且通过计财处发放的,不论资金的开支是以现金还是实物、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支付的,都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所得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 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第六条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公式如下:
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计税基数)=累计工资应发合计-累计扣除项(“五险二金”、托幼费、独子费、采暖补贴、政府特贴、每月5000减除费用、专项附加扣除、其他免税收入等)
当月应纳税额(税金)=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已缴税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综合所得适用) |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6000元的 |
3 |
0 |
2 |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
10 |
2520 |
3 |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6920 |
4 |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
25 |
31920 |
5 |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
30 |
52920 |
6 |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
35 |
85920 |
7 |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
45 |
181920 |
二、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我校向校外居民个人发放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收入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适用税率:
1.劳务报酬所得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适用) |
级数 |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20000元的 |
20 |
0 |
2 |
超过2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
30 |
2000 |
3 |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
40 |
7000 |
2.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注:根据法律规定,我校教职工在本校取得的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
三、临时工工资个人所得税
如果临时工与学校签订了一年及以上劳务合同或协议,临时工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则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四、外教工资个人所得税
如果外教与学校签订了一年及以上劳务合同或协议,外教工资按照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则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