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孤老、烈属人员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业务指南

  • 发布时间:2026-06-26 10: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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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优化完善残疾、孤老和烈属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24〕28 号)、《关于享受残疾、孤老和烈属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人员身份认定标准的通知》(辽财税〔2025〕183 号)文件精神,对残疾、孤老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在24000元以下的,减征 100%;24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24000元。

一、申请残疾税收优惠的教职工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雇佣合同或聘用合同书复印件(加盖辽宁师范大学聘用委员会公章)

二、申请孤老税收优惠的教职工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街道办事处证明

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雇佣合同或聘用合同书复印件(加盖辽宁师范大学聘用委员会公章)

三、申请烈属税收优惠的教职工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革命烈士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雇佣合同或聘用合同书复印件(加盖辽宁师范大学聘用委员会公章)

请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我校教职工将上述相关材料报送至计财处预算管理科210室。


联系人:谷文扬 刘耀阳

联系电话:82159258 82158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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