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劳务报酬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劳务申报系统升级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6-10-30 15: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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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2026年第28号公告)相关规定,自2026年11月1日起,学校将对符合规定的校外人员劳务报酬,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具体通知如下:

一、政策执行及系统升级时间

(一)2026年11月1日起,学校将对符合规定的校外人员劳务报酬,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二)计财处将于10月29日8:00—11月6日24:00进行校外劳务申报系统升级。系统升级后将清空申报数据。此前未及时投递或报销的校外劳务业务,需重新申报。系统预计于11月9日起开放使用,请各位师生合理安排业务办理时间。

二、需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应税项目

境内自然人(校外)提供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需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常见业务如向校外人员发放的咨询费、评审费、讲课费及讲座费等。货物销售、房屋租赁、设备维修、加工搬运、餐饮住宿等费用不在代扣范围内。

三、计税方法

(一)增值税起征点

自然人单日累计劳务报酬不含税金额≤1000元(含税金额约≤1010元)的,免征增值税。但学校仍需按规定办理扣缴零申报。

自然人单日累计劳务报酬不含税金额>1000元的,按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税率

增值税征收率:减按1%。

附加税费:以实际缴纳增值税为计税依据,城建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地方教育附加为2%,现减半征收。附加税费=增值税额×6%。

以上优惠税率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三)不同学院(部门)为同一自然人同日发放劳务费的,金额合并计算。

(四)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扣除后的金额作为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税依据,即实发金额=应发总金额-代扣增值税-代扣附加税费-预扣个人所得税。

举例:

某日发放给校外专家一笔咨询费(本单位为该专家发放的首笔劳务报酬),含税总额3000元,应缴纳税费计算如下:

1.增值税=3000÷(1+1%)×1%=29.70元

2.附加税费=29.7×12%×50%=1.78元

3.预扣个人所得税=(3000-29.7-1.78-800)×20%=433.70元

4.专家实际到手金额=3000-29.7-1.78-433.70=2534.82元

四、温馨提示

(一)劳务报酬发放后不得向学校申请退回。特殊原因确需退回的,相关税费自行承担。请各位老师提前与校外专家沟通劳务报酬发放事宜,避免劳务报酬被退回。

(二)可能存在向相同专家同一日发放多笔劳务报酬的情况,税费难以准确预测计算,请各位老师在填报发放金额时自行预估各项预扣缴税费。

(三)接受劳务报酬的自然人已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完成税款缴纳的,我校不再重复代扣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报销时需提供增值税发票。

(四)请老师制作劳务发放表时,确保所有校外人员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方式相同,即全部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全部由学校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以免造成退单,带来不便。

(五)税务局政策变化及未尽事宜,待后续通知。

(六)咨询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纳税服务热线:12366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第三税务分局电话:86312366

辽宁师范大学计财处电话:82159258




计财处

202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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