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全部所得达到12万元或12万元以上,无论是否已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或是已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过纳税,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个人需自行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013年度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时间:2014年1月1日—2014年3月31日。
我校职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地点:大连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大连市明泽街78号)。
附件 1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上报时需一式两份).doc
2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