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计财处代为报送的2015年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回执已返回到计财处,请相关老师到计财处综合财务科211室领取《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回执,截止日期为2016年7月15日。逾期未领取将视为放弃回执,计财处将对回执进行集中销毁处理。
联系人:谭春萍、张海燕;联系电话: 82159088。
计财处综合财务科
2016-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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