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九条,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因此,为确保2021年学校能继续在个税预扣预缴过程中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请在2020年12月31日前登录个人所得税APP,完成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确认。
个人所得税APP、电脑网页端操作及常见问题详情请点击下方链接,在填报过程中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2021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