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文件精神,我校符合条件的延聘高级专家,可以申请延长离休退休期间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免缴个人所得税。
关于延聘高级专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七)项中所称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
(一)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
(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关于延聘高级专家免征工薪个人所得税口径:
根据财税[2008]7号,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除上述第(一)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申请免税的延聘高级专家需向计财处提供如下材料作为免税依据并存档:
1.政府特殊津贴荣誉证书复印件一份。高级专家需要在初次申请时提供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荣誉证书的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辽宁师范大学人事处公章。
2.省委组织部或我校人事处批复的各延聘年份的《辽宁省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复印件。
请申请个人所得税免税的高级专家,将上述相关材料报送到计财处预算管理科210室,报送时间为首次延聘的前一个月。申请免税的高级专家需在延聘期间,按延聘年度提供《辽宁省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复印件。
联系人:谷文扬 刘耀阳 联系电话:82159258 82158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