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时间:2026-06-25 09:3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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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财库[2022]266号


总 则


   为规范全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业务,保障各业务方合法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税〔2016〕33号)《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地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17〕7号)和《财政部关于稳步推广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通知》(财库〔2021〕4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是指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以经过数字签名的合法、有效的电子文件为依据,全流程使用电子网络和信息化方式办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管理模式。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由财政部门组织征收的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业务,各级财政部门应将电子化收缴作为非税收入收缴的主要方式。

中央和省有明确规定、没有明确的执收单位、涉密以及具有偶然性等特殊性质的非税财政收入,可实行就地缴库(人民银行国库)。通过就地缴库方式收缴的非税收入不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业务范围。

由税务部门组织征收的非税收入不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业务范围。


部门职责

  

各级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业务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建立机制、服务保障、监督管理等工作。具体包括:规范非税收入项目,制定年度非税收入项目目录和标准;组织确定本级有关业务代理银行,管理有关银行账户,监督代理银行业务开展;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服务本级执收单位,配合开展有关系统衔接,为业务有序、规范开展提供保障;规范本级财政电子票据的使用;组织业务培训等。

(一)省财政厅负责全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顺利开展,组织制定相关制度,制定全省统一的业务流程;组织全省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和财政电子票据系统的开发建设、运行维护,提供网络和信息安全保障;组织建立全省非税收入项目库,并向财政部注册执收项目识别码;组织省内有关业务代理银行与全国统一的缴款渠道对接,引入第三方支付机构不断便利公众缴款;组织全省财政数字证书制作、变更、注销等全流程管理等。

(二)各市财政局负责根据省财政厅有关工作方案和要求,组织本地区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的实施工作;结合自身实际完善本地区相关制度,规范开展非税收入项目管理,保障收费合法合规;管理本地区代理银行,加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动态总结本地区在实施和业务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特殊业务需求,促进全省系统不断完善、流程更加科学合理;组织本地区执收单位申领、注销财政数字证书等工作。

(三)县及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按省、市有关工作要求做好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在工作中动态反映遇到的问题和有关需求。

各级执收单位主要负责按非税收入项目目录,及时足额征收非税收入等工作。具体包括: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开展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实施;规范办理本单位非税收入有关工作,确保非税收入资金及时足额征缴;优化业务流程,为缴纳义务人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资金安全。

(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开展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实施工作;组织研究本部门系统与非税收入收缴系统衔接有关工作;监督本部门执收单位规范使用财政电子票据。

(二)执收单位负责开展本单位业务系统与财政非税收入收缴系统有效衔接;按要求公示非税收入项目、标准及文件依据;督促缴纳义务人及时、足额缴纳非税收入;规范使用财政电子票据;办理本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及退费业务;规范使用本单位财政数字证书。

非税收入业务代理银行应当按照有关管理规章、协议,配合财政部门、执收单位、缴纳义务人规范办理业务。具体包括:组织区域内系统建设,开展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非税收入有关业务内控制度;办理非税收入收缴、对账、清分和信息反馈等业务;接受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监管;开展本行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培训工作,为缴纳义务人和执收单位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

财政部门、代理银行和开展业务系统与非税收入收缴系统对接的执收单位在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工作中应履行的主要职责:

(一)遵循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二)保障业务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

(三)优化系统功能,提高自动化水平、减少人工干预,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实现业务全流程电子化管理,防范安全隐患,提高资金支付效率。

(四)信息传输应当采取加密措施,系统衔接应当确保对等、安全、高效。

(五)建立定期沟通协调机制,及时总结经验,沟通信息,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银行账户


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规定,将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规范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不得私自设立除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外的非税收入相关账户、过渡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和省财政厅账户管理相关规定,除核算待缴库非税收入和比照非税收入收缴的教育收费以外,严禁使用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核算其他类型的资金。

市、县财政部门应在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范围内选择一个作为非税收入清分账户。清分账户主要用于接收和清分非本级代理银行收缴的资金。考虑到系统稳定性和资金安全性,清分账户一经指定原则上在同一合同期内不应变更,如确需变更(含合同到期),由市财政正式行文报送省财政厅批准。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执收单位不得设立非税收入相关账户、过渡户。代理银行不得为执收单位开立非税收入有关账户。

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后,各级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再对外提供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信息,以避免误缴、不规范缴款等行为。


收缴管理

  

非税收入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门、单位征收;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征收部门、单位的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财政部门不能直接征收的,可以委托有关部门、单位征收。征收部门、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统称执收单位。

执收单位组织非税收入收缴,收缴方式有直接缴户和集中汇缴两种。直接缴户指缴纳义务人将款项直接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是非税收入的主要征收方式。集中汇缴指执收单位向缴纳义务人收取款项后,在规定时限内按直接缴户流程将资金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对于收款地点分散、缴纳义务人不固定等情况复杂的非税收入项目,如暂时不具备直接缴户条件,经审核认定(认定表见附件1)执收单位可采取集中汇缴方式收缴,省财政对相关账户进行监管。执收单位应积极开展信息化建设,方便公众缴费,逐步推进业务系统与非税收入收缴系统的对接,实现直接缴户。

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直接缴户主要业务流程(附件2):

(一)开单:执收单位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系统为缴纳义务人开具含缴款识别码的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识别码是缴款通知书的唯一标识,包含:执收单位、非税收入项目、资金性质、分成比例、预算级次、金额等重要信息。为服务执收单位,提高工作效率,非税收缴业务频次低于每年3次的,可由财政部门或经财政部门授权的单位代为开单。

(二)缴款:缴纳义务人根据电子缴款通知书,于通知书上注明的有效期内通过现金、转账、银行汇兑、协议转款或第三方支付等方式进行缴款,缴纳义务人是单位的,原则上不允许现金交易。

(三)确认:缴款完成后,代理银行应将缴款成功信息实时反馈给财政部门,执收单位通过互联网访问辽宁省非税收入收缴系统查询确认缴款状态。

(四)票据:缴款成功后,缴纳义务人可通过财政票据公共服务网站等方式查询、获取财政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执收单位可根据缴纳义务人的需要,为其开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五)报销、入账和归档:各单位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使用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及其纸质打印件。如执收单位和用票单位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完成会计核算业务,应使用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报销、入账和归档。如不具备上述条件,可使用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和归档依据,并保存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文件。

各代理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收款机构应当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和业务代理协议,履行好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相关业务职责。

非税收入收缴应以人民币为本位币,遇外币业务应折算成人民币再上缴。

代理银行应拒绝接收没有缴款识别码的款项,通过银行汇兑等方式直接转入的款项,原则上应退回缴款人。如仍存在非税收入待处理资金,财政部门将缴入国库。

省财政厅建设辽宁省非税收入统一支付平台,实现在线缴款、获取电子票据、查验真伪等便民功能。


退费管理  


非税收入退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退费业务:

(一)因政策性因素和技术性差错需要退费的;

  (二)按规定程序确认为误征、多征需要退费的;

  (三)收费相关业务终止或取消,预收款结算等按规定需要退费的;

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退费款项。

非税收入退费按资金存放环节分退付、退户、退库三种,退付指非税收入上缴后未进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前的退费事项,退户指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的退费事项,退库指缴入国库的非税收入退费事项。

非税收入退户业务,由执收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包括退户申请函、退户申请书(见附件3)和需要退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数量超过10个的,可在退户申请函中说明有关情况,不附电子缴款书)。其中退户申请函应明确退户金额、退户收款账户信息、退户原因等事项。财政部门受理退户申请后,对实际入户金额、退户原因等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将申请资金退至指定账户。未明确执收单位的,可由缴纳义务人提出退户申请。

按照“收支两条线”有关管理规定,人民法院诉讼费退费由各法院以支出方式组织办理,财政部门不再受理诉讼费退户业务。其他高频退费可参照执行。

非税收入退付可比照退户办理,退库由执收单位按国库资金退库流程办理。

非本级非税收入资金拨付由执收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可在以下材料中选择一种提供财政部门:

(一)提供资金退付申请函和退户申请书或退户资金明细表;

  (二)提供加盖单位印章的有效期在3个工作日以上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或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财政部门受理非本级非税收入资金拨付申请后,对实际入户金额、资料合规性等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按申请拨付资金。 


电子票据管理

  

财政电子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管的,行政事业单位在依法收取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运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存储、传输和接收的数字电文形式的凭证。

财政电子票据基本要素包括票据名称、票据代码、票据号码、交款人、项目名称、标准、金额(元)、收款单位、收款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签章、财政票据监制签章等。

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开具的财政电子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各单位要做好财政电子票据的存储归档和传输工作,积极开展信息化建设,确保电子票据及其元数据自形成起完整无缺、来源可靠,未被非法更改,传输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得影响财政电子票据内容的真实、完整。

财政部门生成财政电子票据模板文件,发放财政电子票据;执收单位开具并存储财政电子票据,通过网络进行传输和接收;缴纳义务人通过财政票据公共服务网站等方式获取财政电子票据,查验真伪。

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工作,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管理体系。 


附 则

  

各业务方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本办法附件为参考样式,业务开展过程中,各业务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本办法由辽宁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辽宁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库〔2019〕4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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